怀安县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怀安县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怀扶字﹝2019﹞62号
2019年7月10日于怀安县
发布机关:怀安县财政局、扶贫办
怀安县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资金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提高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西部协作对口帮扶资金是指北京市以及省、市、县安排的用于东西部协作项目的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东西部协作资金。

第三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要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和转移就业。通过资金扶持,促进生产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扶贫对象生产和就业能力。

(二)用于脱贫攻坚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五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会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项目的审批、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七条 县扶贫办负责协调各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建立“项目任务清单”和筛选、收集汇总全县东西部协作项目,跟进督导项目,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东西部协作资金清单”和“东西部协作资金台账”,按规定程序完成项目报账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各乡(镇)、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结合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认真谋划制定扶贫项目,包括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内容和规模、绩效分析等。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责提供项目业务技术指导、开展工程监管,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工程质量监测、检测具体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县扶贫办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编制项目安排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下发到乡(镇)、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准下发的项目安排计划,按照承担的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对项目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10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报账。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除到户项目外,其他项目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东西部协作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村级自验、乡(镇)验收,验收时要有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村、乡(镇)验收后,由乡(镇)向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牵头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项目县级验收,也可以由县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或共同进行县级验收。验收结论要写明是否合格,由部门验收组长签署意见。验收报告要附验收人员名单。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县财政局按不超过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的3%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在县级验收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施工方提出拨款申请,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要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报账制”制度。县财政局设立东西部协作资金专账,对东西部协作资金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的项目在验收、结算审计后,由责任单位组织报账,报账金额为结算审定价的97%,剩余资金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东西部协作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明确资金支付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可预付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0%;对因非施工方原因个别工程未完工,导致项目不能全面验收、结算审计的,由乡镇或相关部门对已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后,拨付已完工工程资金额的70%。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资金的报账人,报账人要按规定提供有效文件和原始凭证,县财政局在扶贫办审核的基础上,对有效凭证进行再审核(县扶贫办、财政局存票证复印件,报账人留票证原件)后,根据有关报账要求拨付资金。项目报账资料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村、中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条 项目报账实行支付联签联审制度,按照“六联签”的签字程序进行。各乡(镇)、项目主管部门对联签凭证负主体审核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向财政局报账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经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立项文件或项目实施计划;

(二)施工合同或协议。与供应商或中标单位签订的采购、施工合同协议、公开招标资料、乡村招标会议记录复印件等;

(三)报账申请表。项目实施单位要据实填写申请单有关内容;

(四)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要据实填写,并附各种有效原始凭证(查验发票的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项目验收表;

(六)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招标前后公告公示照片、资金报账公示单;

(七)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东西部协作资金的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按下达的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对本单位资金支出进度和财务管理负责,对资金支付使用以及资金支付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需要移交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向县政府提交资产移交方案,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后,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资产接管单位自双方签订工程移交清单后正式接管,负责资产管护、运营等。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东西部协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促进贫困人口基本生产条件改善和贫困人口脱贫。具体评价指标内容包括:受益贫困人口、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效果、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

第二十六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牵头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明确评价目标、指标和标准等,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多重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工程监理的同时,各乡(镇)、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过程监管,各村要组织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等参与其中,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

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项目资金的来源、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各乡(镇)在政府政务公开栏,项目实施前需公示实施计划、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受益范围、受益户数、预期效益等内容。项目完工后需公示项目完成情况和贫困户受益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各村在村委会村务公开栏,项目实施前需公示项目建设内容、扶持资金数额,到户资金需公示到户名单及金额。项目完工后需公示项目实施效果、资金到位情况、增收效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九条 对产业类项目,项目所属乡镇要积极指导帮助入股企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对经营效益差、带动能力弱的入股企业和合作社,要及时撤出资金,调整入股投向,减少贫困户损失。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财政局、扶贫办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重点检查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绩效和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各乡(镇)、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局进行资金检查,并接受纪检、财政、扶贫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对违纪、政纪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资金管理办法有矛盾的本办法如与上级,按照上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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