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安縣東西部協作對口幫扶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懷安縣東西部協作對口幫扶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懷扶字﹝2019﹞62號
2019年7月10日於懷安縣
發布機關:懷安縣財政局、扶貧辦
懷安縣東西部協作對口幫扶資金項目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提高東西部協作對口幫扶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東西部協作對口幫扶資金是指北京市以及省、市、縣安排的用於東西部協作項目的專項配套資金。以下簡稱東西部協作資金。

第三條 東西部協作資金要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統籌使用,形成合力,發揮效益。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東西部協作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建檔立卡貧困戶發展生產和轉移就業。通過資金扶持,促進生產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提高扶貧對象生產和就業能力。

(二)用於脫貧攻堅的農業基礎設施、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建設。

(三)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其他與脫貧攻堅相關事項的支出。

第五條 東西部協作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會所;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縣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使用東西部協作資金項目的審批、研究確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實施單位等。

第七條 縣扶貧辦負責協調各鄉(鎮)、項目主管部門建立「項目任務清單」和篩選、收集匯總全縣東西部協作項目,跟進督導項目,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財政局負責建立「東西部協作資金清單」和「東西部協作資金台賬」,按規定程序完成項目報賬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 各鄉(鎮)、項目主管部門按照縣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明確的職責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結合實際情況和群眾意願,認真謀劃制定扶貧項目,包括項目投資額度、建設內容和規模、績效分析等。項目主管部門要負責提供項目業務技術指導、開展工程監管,也可以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工程質量監測、檢測具體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縣扶貧辦依據脫貧攻堅任務需要編制項目安排計劃,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提請縣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下發到鄉(鎮)、項目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各項目實施單位依據批准下發的項目安排計劃,按照承擔的職責,組織開展項目建設,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第十二條 縣財政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對項目報賬資料進行審核並撥付資金,10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報賬。

第五章 項目實施及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規定,認真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投標制、建設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保質保量完成項目建設任務。

第十四條 除到戶項目外,其他項目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執行。

第十五條 東西部協作項目完成後,要進行村級自驗、鄉(鎮)驗收,驗收時要有駐村工作隊、包村幹部和村民代表參加。村、鄉(鎮)驗收後,由鄉(鎮)向縣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縣級驗收申請,縣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牽頭組成驗收小組,進行項目縣級驗收,也可以由縣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協助或共同進行縣級驗收。驗收結論要寫明是否合格,由部門驗收組長簽署意見。驗收報告要附驗收人員名單。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對工程類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縣財政局按不超過項目工程價款總額的3%留作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在縣級驗收一年後,未發現質量問題,由項目施工方提出撥款申請,經項目實施單位審核同意後,由縣財政局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如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項目實施單位要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維修費用,並按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合同書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報賬制」制度。縣財政局設立東西部協作資金專賬,對東西部協作資金進行統一調度。使用東西部協作資金的項目在驗收、結算審計後,由責任單位組織報賬,報賬金額為結算審定價的97%,剩餘資金留作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十八條 東西部協作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明確資金支付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後,可預付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的30%;對因非施工方原因個別工程未完工,導致項目不能全面驗收、結算審計的,由鄉鎮或相關部門對已完工的項目進行驗收後,撥付已完工工程資金額的70%。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是資金的報賬人,報賬人要按規定提供有效文件和原始憑證,縣財政局在扶貧辦審核的基礎上,對有效憑證進行再審核(縣扶貧辦、財政局存票證複印件,報賬人留票證原件)後,根據有關報賬要求撥付資金。項目報賬資料由縣扶貧辦、縣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鄉(鎮)、村、中標單位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條 項目報賬實行支付聯簽聯審制度,按照「六聯簽」的簽字程序進行。各鄉(鎮)、項目主管部門對聯簽憑證負主體審核責任。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單位向財政局報賬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立項批覆文件。經縣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批覆的立項文件或項目實施計劃;

(二)施工合同或協議。與供應商或中標單位簽訂的採購、施工合同協議、公開招標資料、鄉村招標會議記錄複印件等;

(三)報賬申請表。項目實施單位要據實填寫申請單有關內容;

(四)項目費用支出明細表。項目實施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要據實填寫,並附各種有效原始憑證(查驗發票的原件、留存複印件);

(五)項目驗收表;

(六)項目實施單位項目招標前後公告公示照片、資金報賬公示單;

(七)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結算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東西部協作資金的使用承擔主體責任,負責按下達的計劃及相關規定程序實施項目,對本單位資金支出進度和財務管理負責,對資金支付使用以及資金支付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七章 後期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工驗收後,需要移交的,由項目實施單位統一向縣政府提交資產移交方案,經縣政府研究確定後,按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資產接管單位自雙方簽訂工程移交清單後正式接管,負責資產管護、運營等。

第八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五條 東西部協作資金績效考評是指對東西部協作資金的使用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促進貧困人口基本生產條件改善和貧困人口脫貧。具體評價指標內容包括:受益貧困人口、資金撥付進度、項目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效果、信息公開和公告公示等。

第二十六條 縣扶貧辦、財政局牽頭負責制定績效評價辦法,明確評價目標、指標和標準等,組織相關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並作為相關責任單位年終考核的依據。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多重監管。項目實施過程中,在工程監理的同時,各鄉(鎮)、項目主管部門要強化過程監管,各村要組織駐村工作隊、包村幹部、村兩委幹部、村民代表等參與其中,確保工程質量達標。

第二十八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

縣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將項目資金的來源、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和項目建設等情況,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開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

各鄉(鎮)在政府政務公開欄,項目實施前需公示實施計劃、項目建設內容、資金額度、受益範圍、受益戶數、預期效益等內容。項目完工後需公示項目完成情況和貧困戶受益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

各村在村委會村務公開欄,項目實施前需公示項目建設內容、扶持資金數額,到戶資金需公示到戶名單及金額。項目完工後需公示項目實施效果、資金到位情況、增收效果。公示時間不少於15天。

第二十九條 對產業類項目,項目所屬鄉鎮要積極指導幫助入股企業、合作社健康發展,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對經營效益差、帶動能力弱的入股企業和合作社,要及時撤出資金,調整入股投向,減少貧困戶損失。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財政局、扶貧辦要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重點檢查東西部協作資金使用、績效和集體資產管理使用等情況。各鄉(鎮)、項目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局進行資金檢查,並接受紀檢、財政、扶貧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東西部協作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用途用於經審批確定的項目,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對截留、擠占和挪用資金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對違紀、政紀的,按相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資金管理辦法有矛盾的本辦法如與上級,按照上級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扶貧辦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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