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巩固后方
怎样巩固后方 二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在汉市无线电台广播 中国国民党政治委员会 主席汪精卫 中华民国26年(1937年)12月3日 1937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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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军相对哀者胜矣
编辑抗战是中华民族伟大的使命,要担负这使命,不可不用尽所有的力量,无论如何艰难,如何痛苦,都得忍受。这是全体国民在抗战以前,早已准备停当的。
古人说得好:“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这个“知”字,十分重要,详细些说,便是估量清楚自己,估量清楚敌人。
古人又说得好:“两军相对,哀者胜矣。”这个“哀”字,也十分重要,不但两强相对,势均力敌,一著之错,满盘都输,要十分谨慎。便是强者对于弱者,也不可有一毫轻忽,左传说得好:“君毋谓邾小,蜂虿有毒,而况国乎!”至于弱者对于强者,其当谨慎,更不待言。所谓“哀”,是谨慎,不是畏葸,由谨慎而生出来的勇敢,方是真勇敢。
慢讲胜利先讲持久
编辑日本所以敢于侵略中国,其一,是看透了中国无单独作战之能力;其二,是看透了各国无共同作战之决心。就其一来说,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力致富强,至今已有六七十年;中华民国的创造,至今只有二十六年,中国国民党统一,至今只有十年;富力、强力都比不上,是无可讳,且不必讳的。就其二来说,各国都正在准备战争,与避免战争的矛盾心理,与矛盾现象中;对于中国,虽然同情,却是爱莫能助;对于日本虽然反对,却是无如之何也;是无可讳,且不必讳的。以上两者,许多人都知道,但以为何必长他人志气,灭自己威风。殊不知,若要知己知彼,必得说老实话,如不说老实话,则不知己,不知彼,其结果必至始而无端希望,继而无端失望,这是自取灭亡之道。例如从前,有人以为日本对于中国,只有以恫吓手段,不劳而获,决不敢轻于一战,这话是不对的;现在有人以为日本对于中国,待至军事到达某一程度,必将罢手,决不会直干下去,这话也是不对的。我们必须知己知彼,同时必须存著哀者的心理,方才能够立定脚跟,咬定牙根,用尽所有的力量,从事于单独抗战,慢讲胜利,先讲持久。必须如此,方才能给各国以共同作战的机会;必须如此,方才能将中华民族由灭亡的运命,而转到复兴的运命。
发现错误与矫正错误
编辑抗战能否持久,系乎前线将士之能否尽力,尤系乎后方民众之能否尽力。不但每一枝枪,每一颗子弹,都是由后方运到前方的;连每一缕布,每一粒米,也是由后方运到前方的,不但物的方面唯然,人的方面,新陈代谢,所关重大,如果后方没有强有力的民众,前方决不会有强有力的军队。所以“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是抗战的唯一格言,也即是后方的唯一任务。就“有钱的出钱”来举一例,如救国公债,举办以来,发现了种种缺点;就“有力的出力”来举一例,如征兵举办以来,也发现了种种缺点,我们知道,缺点是必然有的,发现缺点,也是必然有的,其为祸为福,全视乎我们发现缺点之后,所持的态度。如果我们发现了缺点之后,以之为攻击政府之资料,以之为嘲笑民众之资料,以之为中国不能抗战到底之佐证;那么,互相埋怨,互相责难,离心离德,不待敌人来灭亡我,而我已自灭亡了。如果我们发现了缺点之后,立即研究缺点之由来,立即加以矫正;那么,我们有发现缺点之勇气,同时还有矫正缺点之勇气。只愁有了缺点之后,不能发现;不愁发现之后,不能矫正。经一次之矫正,得一次之进步,积无数次之进步,而臻于完全,抗战之得最后胜利,中华民族之得复兴,必由于此。须知,抗战是极艰难极痛苦的工作,无论何种工作,都不能没有缺点,何况这种极艰难极痛苦的工作呢。有意无意的过失与错误,是万万不能免的,只有欢迎发现,诚意矫正,才能将过失与错误消除了去。
出钱出力
编辑各位同胞,必须道知,就有钱的出钱来说,救国公债为数不过五万万元,日本此次侵略中国,一动笔就已二十五万万元,如果中国连这样数目还凑不起来,还有何面目讲抗战到底?就有力的出力来说,日本人口七千万,战时能出兵至四百万,中国人口四万万,依此比例,战时能出兵至二千二百馀万,如果抗战不过三月,而壮丁补充,已发生问题,更有何面目讲抗战到底?如果出钱出力的办法,不能妥当,那是办法的缺点,应该发现,应该矫正;如果出钱出力的决心,不能坚定,那就是自愿灭亡,上对不起祖宗,下对不起子孙,各位同胞,必须牢牢记住古人的格言:“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两军相对,哀者胜矣”。以一“知”字,做清楚的观察;以一“哀”字,做谨慎的进行。说老实话,负责任,不灰心,不气馁,克服当前的困难,争取最后的胜任,皆在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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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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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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