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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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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
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性别平等工作法施行细则
→
中华民国97年7月11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3字第0970130523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2、7条条文(原名称:两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新名称: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
中华民国101年4月23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3字第1010131102号令修正发布第5、7条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1月6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3字第1030130033号令修正发布第13、14条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10月6日
劳动部劳动条4字第1030132090号令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增订第4-1条条文
中华民国104年3月27日
劳动部劳动条4字第1040130464号令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删除第4条条文
中华民国111年1月18日
劳动部劳动条4字第1110140034号令修正发布第7、9、15条条文;第7条条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第9条条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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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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