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法象魏赋(以“正月之吉,悬法象魏”为韵)

悬法象魏赋(以“正月之吉,悬法象魏”为韵)
作者:苏向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200

建皇极者,存乎正名;体元命者,存乎作程。彼宗周之创业,遂体制而缘情。职名六官,必先庚而著令;历分三统,因建子而为正。当是时也,元律司候,黄锺纪月。伊岁序之允初,懿阳和之始发。于是悬邦国之六典,致象魏之两阙,俾万人观而取象,罔敢逾越者也。大矣哉!示人有则,布政惟时。既当途而明矣,亦浃日而敛之。是则是效,念兹在兹,乃人君之大象,谅王国之元龟。

是知象魏之章,焕为故实;分章授事,典司非一。或以理象为理人之规,或以教象为教人之术,观之者仰而可见,从之者贞而且吉。俯黄道而高悬,与苍龙而迥出。法之不朽,虽草创于前王;体有可传,亦恢张于是日。国家以务人为本,以施命为先。拱北极之六星,庶官咸备;张南端之双阙,旧典常悬。

是知大圣君临,名臣不乏。钦承帝道,足以为法。以之安人,其国斯广。敢引此以为喻?亦因兹而取象。悬法魏阙,其教可以普施;悬法礼闱,其人可以外奖。夫然,则青云可期于影响。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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