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法象魏賦(以「正月之吉,懸法象魏」為韻)

懸法象魏賦(以「正月之吉,懸法象魏」為韻)
作者:蘇向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200

建皇極者,存乎正名;體元命者,存乎作程。彼宗周之創業,遂體制而緣情。職名六官,必先庚而著令;曆分三統,因建子而為正。當是時也,元律司候,黃鍾紀月。伊歲序之允初,懿陽和之始發。於是懸邦國之六典,致象魏之兩闕,俾萬人觀而取象,罔敢逾越者也。大矣哉!示人有則,布政惟時。既當途而明矣,亦浹日而斂之。是則是效,念茲在茲,乃人君之大象,諒王國之元龜。

是知象魏之章,煥為故實;分章授事,典司非一。或以理象為理人之規,或以教象為教人之術,觀之者仰而可見,從之者貞而且吉。俯黃道而高懸,與蒼龍而迥出。法之不朽,雖草創於前王;體有可傳,亦恢張於是日。國家以務人為本,以施命為先。拱北極之六星,庶官鹹備;張南端之雙闕,舊典常懸。

是知大聖君臨,名臣不乏。欽承帝道,足以為法。以之安人,其國斯廣。敢引此以為喻?亦因茲而取象。懸法魏闕,其教可以普施;懸法禮闈,其人可以外獎。夫然,則青雲可期於影響。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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