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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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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在台公司大陆地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
中华民国 53 年 4 月 14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53 年 4 月 24 日公布
总统(53)台统(一)义字第 547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8 条
中华民国 56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4条
中华民国 57 年 1 月 8 日公布
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4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1 年 7 月 3 日
修正前[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6条
中华民国 81 年 7 月 27 日公布
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3638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称: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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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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