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乱期间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

戡乱期间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废止)
中华民国40年(1951年)1月4日
台湾省政府令(40) 子支府综法字第01133号
废止、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

中华民国 40 年 1 月 4 日 制定10款台湾省政府令(40) 子支府综法字第01133号
中华民国 57 年 10 月 19 日 废止10款台湾省政府令(57) 府民一字第84081号

戡乱期间台湾省政府为维护阳明山风景区内治安暨各项建设,并加强该区内各项行政及地方自治工作起见,特设置阳明山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戡乱胜利后管理局即应撤销。

管理局直接受台湾省政府监督指挥,办理省委办事项,并督导该辖区内地方自治事项。

管理局管辖区域为台北县之士林、北投两镇,但其行政区域仍属于台北县(如士林镇仍称为台北县士林镇)。

管理局在设置期间内,台北县应将士林、北投两镇地方行政暨自治业务移由该局接管。

管理局处理地方行政程序与县政府同,省级机关通饬各县市政府案件,同时应饬知该局。

管理局组织编制另定之。

管理局经费由该局依法自筹支应,不敷时得请省政府补助之。

管理局印信由省政府颁发之。

管理局与台北县政府业务联系办法另订之。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并呈报行政院备案。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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