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学理摭言

政治学学理摭言
作者:梁启超
1902年9月2日
1902年10月16日

   近世欧美各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之诸条件,大率应用最新最确之学理。骤视之,其言简不待喋喋矣。顾吾国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猎所及,辄引伸之以下解释。

   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称著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无责任义凡立宪君主国之宪法,皆特著一条曰:君主无责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义何?曰:此过渡时代之绝妙法门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著也。

   君主者,一国之元首,而当行政机关之冲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负责任。行政者而不负责任,则虽有立法机关,亦为虚设,所公立之法度,终必有被蹂躏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终不得协和,是立宪国所大忌也。然则行政首长之君主,反著明其无责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宪精神相矛盾耶?而岂知立宪政体之所以为美妙者,皆在于此。

   宪政之母,厥惟英国。英国人有恒言曰:“君主不能为恶。”

   以皮相论之,此可谓极无理之言也。夫君主亦犹人耳,人性而可使为不善也,岂其履此九五而遂有异也。虽然,考诸英国今日之实情,则此言良信矣。于何证之?夫所谓君主之恶者,则任用不孚民望之大臣以病民一也,民所欲之善政而不举二也,民所恶之秕政而强行三也。英国则何如?英国宪法,皆不成文,故各种权力范围之消长,其沿革不可不征诸历史。

   今考英国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维廉第三纳桑达仑之言,命下议院中最占多数之党派之首领,使组织政府,以后沿为成案。凡非得议院多数之赞成者,不得在政府。至后安时代,兹例益定。当时首相玛波罗,本保守党首领,及战事起,保守党虽反对,而进步党赞成之,政府卒不更易,是其证也。及占士第三,虽欲自揽政权,任用私人,卒为议会所抗,不能行其志。至占士第四、维廉第四时,王权之限制益严,逮前皇维多利亚六十年中,此例益铁案如山,不能动矣。尔后格兰斯顿、的士黎里两雄角立时代,每当总选举时,在朝党察视议会中不及敌党之多数,即不待开国会而自行辞职。由此观之,英国政府各大臣,非得以君主之意而任免之者也,其任免之权,皆在国民。是君主不能任用失民望之大臣以病民,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一也。英国当查里士第二、维廉第二时代,凡政府会议,则君主亦列席而置可否焉。

   占士第一以后,此例遂废,一切政略,由大臣行之,君主绝不过问。夫大臣之办理政务,非经君主画诺不能施行,固也;

   虽然,若大臣以不能实行其政略之故,欲去其职,而国会赞成大臣,必欲要求其实行,乃至各选举区皆赞成国会之要求,则君主便不得拒之。故名士安逊尝言:“英国自一千七百十四年以后,君主与大臣,其实权易位;前者则君主经大臣之手以治国,后此则大臣经君主之手以治国也。”云云。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阻民所欲行之善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二也。自享利第八以来,君主屡独断以办外交之事。及占士第三以后,至于今日,凡君主引见外国使臣,必以外务大臣陪席,其与外国君主来往书简,非经首相或外务大臣一览,不能发出,而君主特权之自由,殆皆丧失。又不徒于外交为然耳,于内治亦然。占士第四时,尝有爱尔兰人受死罪之公判者,王欲自行特权,命爱尔兰总督赦之,首相罗拔比尔反对之,谓非经责任大臣之手,不能行此权,其事遂止。自兹以往,王者益无敢自恣矣。由此观之,则英国君主不能强行民所恶之秕政,有断然也,其不能为恶者三也。质而言之,则英国君主岂徒不能为恶而已,虽善亦不能为。顾称此不称彼者,恶则归大臣,善则归其君耳。虽然,彼君主者既肯尽委其权于国民所信用之大臣,而不与之争,斯即善之大者也,则虽谓英国君主能为善不能为恶,谁曰不宜!

   夫人至于不能为善,不能为恶,则其万事毫无责任,岂待问哉!故英国国民,无贵无贱,无贫无富,无老无幼,无男无女,无不皆有责任,惟君主则真无责任。英国宪政,各国宪政之母也,故凡立宪国之有君主者,莫不以“无责任”之一语,泐为宪文。虽其行用特权之范围,不无广狭之殊,要其精神,则皆自英国来也。所谓君主无责任者,如是而已,如是而已。

   君主所以必使之无责任者何?曰:避革命也。(此义本甚浅显,人人意中所有也。而在立宪君主国之学者,多不肯揭破言之。日本人尤大忌焉,则美其名曰,君主神圣故无责任,有特权故无责任。)凡有责任者,不尽其责则去,不尽其责而不去,则夫立于监督之地位者,例得科其罪而放逐之,此天地之通义也。儒教之言君主政体,则有责任之君主也,故曰:“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未闻弑君。”故曰:“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故曰:

   “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春秋》之义,凡君主为孔子所绝者,不一而足,绝之者,皆以其不尽责任也。孟子言责任之义,尤深切著明。其语齐王云:“友人冻馁妻子则如之何?士师不能治事则如之何?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皆以唤醒责任观念也。又云:“求牧与刍而不得,则反诸其人乎,抑亦立而视其死与?”皆责任之义也。)凡以示夫监督人所应行之权利也。夫代表一国而当行政之冲者,其责任非犹夫寻常责任也,十事九尽责而一不尽焉,则固已不可以尸其位。而彼君主者,终其身而当此冲者也,短者数年,长者数十年,虽舜禹复生,岂能保无百一之失乎?有之而民隐忍焉,今日可隐忍其一,他日即可隐忍其百,而政其紊、国其颓矣。有之而民不隐忍焉,则是革命终无已时也。夫一人之身,数十年之久,而其责任之难完,固已如是,而况乎世及以为礼,卜世至数十,卜年至数百者耶?若是乎,君主与责任,势固不能并行。重视君主,则不可不牺牲责任,重视责任,又不可不牺牲君主,而孔孟乃欲两利而俱存之,此所以中国数千年君主,有责任之名,无责任之实,而革命之祸,亦不绝于历史也。

   泰西之民知其然也,以为凡掌一国行政之实权者,可不负责任;既负责任,则必随时可以去之留之,而不能以一人一姓永尸其位。而所谓实权者,或在元首焉,或在元首之辅佐焉。苟在元首,则其元首不可不定一任期,及期而代,如古罗马之“孔苏”,今合众国、法兰西之“伯理玺天德”是也;

   苟欲元首之不屡易,则其实权不可不移诸元首以下之一位,今世立宪君主国所谓责任大臣是也。故夫一国之元首,惟无实权者乃可以有定位,惟无定位者乃可以有实权,二者任取一焉,皆可以立国;混而兼之,国未有能立者也,即立矣,未有能久存于今日物竞天择之场者也。善哉君主无责任,黠哉君主无责任!

   君主无责任,故其责皆在大臣。凡君主之制一法,布一今,非有大臣之副署(副于君主以署名也),则不能实行。故其法令之不惬民望者,民得而攻难之,曰:吾君本不能为恶也,今其为恶,皆副署者长之逢之也。故虽指斥其政而不为不敬,废置其人而不为犯上。而彼副署者,亦不得不兢兢于十目十手之下,以自检自黾,而一国之政务乃完。善之至也,君主无责任使然也。

   或曰:汉制,有灾异则策免三公。(孔子之义,凡君主皆对于天而负责任,故有灾异,则君主当恐惧修省。)是非责任大臣之意乎!其与欧洲今制将毋同。曰:是不然。必君主无责任,然后可以责诸大臣。若汉制者,是抗世子法于伯禽之类也。周公辅成王,成王有过,则挞伯禽,夫伯禽非有力以禁成王之过者也,使成王而不贤,则伯禽将终日被挞,冤哉禽矣!汉制,君主独裁于上,宰相不过出纳喉舌,及其叔季,且并此出纳之权,而移于尚书,移于中书,而三公犹李代桃僵焉,冤之至也!若立宪国之责任大臣,则君主非特不得而尼之,抑亦不得而助之。彼宪政最完之英国无论矣,即如德国,君权较盛者也(德国审相不以议政之多数少数为进退),而一千八百八十二年八月,宰相俾士麦请德皇下诏敕以自固其位,反对党首领波因氏,即在议院斥其自卸责任,而以皇室为怨府,其后俾士麦即失舆望,而不得不避贤路。日本以皇统一系自夸耀,人民尊王心最盛者也,而去年二三月间,伊藤内阁因贵族院反对议院案,乞日皇手谕劝解,举国万口沸腾,谓其违犯宪法,假皇权以自拥护,未几伊藤遂乞骸骨。是皆君主不许助大臣之成例也。若英国议院,则例不准称君主之名,述君主之意以决义案,有者则为大不敬,其所以为坊尤至矣。盖不如是,则责任大臣之实效,未有能举者也。

   曰:若是乎,立宪国之君主,其为虚器也章章矣。顾犹悬兹而勿革何为也?曰:是过渡时代实然。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固百世之大经也。虽然,诸民族之性质境遇,万有不齐,有宜于民主者,有未能遽宜于民主者。既未宜焉,则君固不可以不立,君既立矣,则欲其安而不危也,欲其治而不乱也,舍此将奚以哉?况责任大臣之制,有时固更优于民主者乎!(余别有论。)

   君主无责任也,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也,二者盖异名同实也。惟其无责任,故可以不侵犯;惟其不可侵犯;故不可以有责任。(易•文言)之释“亢龙”曰:“贵而无位,高而无民,是以动而有悔也。”盖立宪君主之象也,无动则无悔,无责任则无侵犯也,而不然者,不病君则病国,不病国则病君。嘻,殆哉岌岌乎!

   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义今日欧美所谓文明,皆过渡时代之文明也。其证据不一,若最通行之政治学说,所谓“最大多数最大之幸福”者,亦其一端也。

   如佛说众生全体之最大幸福,如孔、耶说人类全体之最大幸福,尚矣,即不能。如卢梭诸先辈所说国民全体之最大幸福,抑其次也,其奈今日皆不可行。今日之天下,一利害矛盾之天下也,有所利于此,必有所不利于彼,或此之利益较增,则彼之利益必不得不稍杀。于是两造常相搏,而制胜者惟恃强权。野蛮时代,强权常专在少数者,故幸福亦常在少数者,而得幸福者之多数少数,即文明差率之正比例也。故纵览数千年之世运,其幸福之范围,恒愈竞而愈广,自最少数而进于次少数,自次少数而进于次多数,自次多数而进于大多数,进于最大多数。他日其果能有国民全体、人类全体皆得最大幸福之一日乎?吾不敢忘。若在今日,则最大多数一语,吾信其无以易也。

   日进而趋于多数也,是天演之公例不可逃避者也。虽然,亦恃人力焉。故学理明则其进也必速,学理误则其进也必缓,或且凝滞不进者有焉矣。西人惟悟此学理也,故数百年来,常循自然之运而进行。当中世之末,贵族与国王争政权,贵族多数而王少数也。(英国宪法原自贵族与王争而得之者。)十六七世纪,人民与教会争政权,人民多数而教会少数也。十八九世纪以来,平民与贵族争政权,平民多数而贵族少数也。自今以往,劳力者得与资本家争政权,劳力者多数而资本家少数也。凡多数之与少数争,其初也必诎,其究也必伸,此虽不演进化之理不得不然,然常赖学理以左右之。盖有学理则多数之弱者敢于相争,而少数之强者不得不相让。今日欧美之治,皆此一争一让所成之结果也,他日或能将此幸福范围愈扩愈大,以驯至世界大同之运者,亦一争一让所成之结果也。

   有宗教言以劝让,有哲学家言以劝争,两者相剂,而世运乃日进焉。泰西之治,实颇赖是。中国儒家言,皆教让之言也。其语在上之有权力者,教以保民,教以养民,教以利民,皆导之以让而勿使滥用其强权也;其语在下之无权力者,则教以恭顺,教以服从,亦导之以让而勿使撄强权之锋也。夫使上下能交相让,不亦善乎?而无如但有让而无争,则弱者必愈弱,强者必愈强,而世终不可得平。吾昔著《饮冰室自由书》,内一条论放弃自由之罪者,其言曰:“夫物竞天择,优胜劣败,此天演学之公例也。人人各务求自存,则务求胜,务求胜则务为优者,务为优者则扩充已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不知厌足则侵人自由必矣。言自由者,必曰人人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为界。夫自由何以有界?譬之有两人于此,各务求胜,各务为优者,各扩充已之自由权而不知厌足,其力线各向外而伸张,伸张不已,而两线相遇,而两力各不相下,于是界出焉。苟两人之力有一弱者,则其强者所伸张之线,必侵入于弱者之界,此必至之势,不必讳之事也。”故使多数之弱者能善行其争,则少数之强者自不得不让。若曰惟让而已,弱者让而强者不让,又将奈何?则其权力幸福,势必为彼不让者所攘夺以尽。故中国教旨,虽以人类全体幸福为目的,而其政治之结果,实则使豪强民贼,独占幸福,皆此之由。

   幸福生于权利,权利生于智慧。故(诗)曰:“自求多福。”

   幸福者,必自求之而自得之,非他人之所得而畀也。一群之人,其有智慧者少数,则其享幸福者少数,其有智慧者多数,则其享幸福者多数;其有智慧者最大多数,则其享幸福者亦最大多数。其比例殆有一定,而丝毫不能差忒者。故言治者,必非可漫然曰:吾予国民以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而已。苟使其民不能自有源,而欲强而予之,未有不两受其弊者也。故德人祭志埃氏近著,力言多数之愚者,压制少数之智者,为今日群治之病。而俄国宗教总监坡鳖那士德夫氏,亦著论极攻政党及议院政治之弊,而其言皆大动学界,夫多数幸福之优于少数,天经地义,无可辨驳者也。而此等异论,何以能容喙焉?何以能动人焉?则以智慧程度未达于大多数,而欲幸福之程度进于大多数,未有不百弊丛生,而贻反对之徒以口实者也。泰西尚然,而况于中国之今日乎!然则我最大多数之国民欲得最大幸福者,其亦思所以自处法儒波流氏著一书,名曰《今世国家论》,亦驳击代议政体之弊,而其论旨与德之奈氏、俄之坡氏异。波流之意,以为代议政治者,多数之专制也。少数者专制多数者固不可,多数者专制少数者亦不可;为少数之幸福而牺牲多数之幸福固不可,为多数之幸福而牺牲少数之幸福亦不可也。此固太平大同之言也,其奈今日世界文明之程度,固未足以语于此。两害相权则取其轻,然则舍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一义,何以哉?故曰:今日欧美所谓文明,过渡时代之文明也,若中国者,则又并过渡时代而未能达者也。恫夫!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9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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