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學理摭言

政治學學理摭言
作者:梁啟超
1902年9月2日
1902年10月16日

   近世歐美各國憲法及其他法律所規定之諸條件,大率應用最新最确之學理。驟視之,其言簡不待喋喋矣。顧吾國人士,知此者希,不揣冒昧,因涉獵所及,輒引伸之以下解釋。

   一彼一此,首尾不具,不足以稱著述,故名曰摭言。

   君主無責任義凡立憲君主國之憲法,皆特著一條曰:君主無責任,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此其義何?曰:此過渡時代之絕妙法門也,此防杜革命之第一要著也。

   君主者,一國之元首,而當行政机關之沖者也。凡行政者不可不負責任。行政者而不負責任,則雖有立法机關,亦為虛設,所公立之法度,終必有被蹂躪之一日,而治者与被治者之間,終不得協和,是立憲國所大忌也。然則行政首長之君主,反著明其無責任,以使之得自恣,毋乃与立憲精神相矛盾耶?而豈知立憲政体之所以為美妙者,皆在于此。

   憲政之母,厥惟英國。英國人有恒言曰:“君主不能為惡。”

   以皮相論之,此可謂极無理之言也。夫君主亦猶人耳,人性而可使為不善也,豈其履此九五而遂有异也。雖然,考諸英國今日之實情,則此言良信矣。于何證之?夫所謂君主之惡者,則任用不孚民望之大臣以病民一也,民所欲之善政而不舉二也,民所惡之秕政而強行三也。英國則何如?英國憲法,皆不成文,故各种權力范圍之消長,其沿革不可不征諸歷史。

   今考英國任命大臣之成例,自千六百八十九年維廉第三納桑達侖之言,命下議院中最占多數之党派之首領,使組織政府,以后沿為成案。凡非得議院多數之贊成者,不得在政府。至后安時代,茲例益定。當時首相瑪波羅,本保守党首領,及戰事起,保守党雖反對,而進步党贊成之,政府卒不更易,是其證也。及占士第三,雖欲自攬政權,任用私人,卒為議會所抗,不能行其志。至占士第四、維廉第四時,王權之限制益嚴,逮前皇維多利亞六十年中,此例益鐵案如山,不能動矣。爾后格蘭斯頓、的士黎里兩雄角立時代,每當總選舉時,在朝党察視議會中不及敵党之多數,即不待開國會而自行辭職。由此觀之,英國政府各大臣,非得以君主之意而任免之者也,其任免之權,皆在國民。是君主不能任用失民望之大臣以病民,有斷然也,其不能為惡者一也。英國當查里士第二、維廉第二時代,凡政府會議,則君主亦列席而置可否焉。

   占士第一以后,此例遂廢,一切政略,由大臣行之,君主絕不過問。夫大臣之辦理政務,非經君主畫諾不能施行,固也;

   雖然,若大臣以不能實行其政略之故,欲去其職,而國會贊成大臣,必欲要求其實行,乃至各選舉區皆贊成國會之要求,則君主便不得拒之。故名士安遜嘗言:“英國自一千七百十四年以后,君主与大臣,其實權易位;前者則君主經大臣之手以治國,后此則大臣經君主之手以治國也。”云云。由此觀之,則英國君主不能阻民所欲行之善政,有斷然也,其不能為惡者二也。自享利第八以來,君主屢獨斷以辦外交之事。及占士第三以后,至于今日,凡君主引見外國使臣,必以外務大臣陪席,其与外國君主來往書簡,非經首相或外務大臣一覽,不能發出,而君主特權之自由,殆皆喪失。又不徒于外交為然耳,于內治亦然。占士第四時,嘗有愛爾蘭人受死罪之公判者,王欲自行特權,命愛爾蘭總督赦之,首相羅拔比爾反對之,謂非經責任大臣之手,不能行此權,其事遂止。自茲以往,王者益無敢自恣矣。由此觀之,則英國君主不能強行民所惡之秕政,有斷然也,其不能為惡者三也。質而言之,則英國君主豈徒不能為惡而已,雖善亦不能為。顧稱此不稱彼者,惡則歸大臣,善則歸其君耳。雖然,彼君主者既肯盡委其權于國民所信用之大臣,而不与之爭,斯即善之大者也,則雖謂英國君主能為善不能為惡,誰曰不宜!

   夫人至于不能為善,不能為惡,則其万事毫無責任,豈待問哉!故英國國民,無貴無賤,無貧無富,無老無幼,無男無女,無不皆有責任,惟君主則真無責任。英國憲政,各國憲政之母也,故凡立憲國之有君主者,莫不以“無責任”之一語,泐為憲文。雖其行用特權之范圍,不無廣狹之殊,要其精神,則皆自英國來也。所謂君主無責任者,如是而已,如是而已。

   君主所以必使之無責任者何?曰:避革命也。(此義本甚淺顯,人人意中所有也。而在立憲君主國之學者,多不肯揭破言之。日本人尤大忌焉,則美其名曰,君主神圣故無責任,有特權故無責任。)凡有責任者,不盡其責則去,不盡其責而不去,則夫立于監督之地位者,例得科其罪而放逐之,此天地之通義也。儒教之言君主政体,則有責任之君主也,故曰:“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未聞弒君。”故曰:“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故曰:

   “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春秋》之義,凡君主為孔子所絕者,不一而足,絕之者,皆以其不盡責任也。孟子言責任之義,尤深切著明。其語齊王云:“友人凍餒妻子則如之何?士師不能治事則如之何?四境之內不治則如之何?”皆以喚醒責任觀念也。又云:“求牧与芻而不得,則反諸其人乎,抑亦立而視其死与?”皆責任之義也。)凡以示夫監督人所應行之權利也。夫代表一國而當行政之沖者,其責任非猶夫尋常責任也,十事九盡責而一不盡焉,則固已不可以尸其位。而彼君主者,終其身而當此沖者也,短者數年,長者數十年,雖舜禹复生,豈能保無百一之失乎?有之而民隱忍焉,今日可隱忍其一,他日即可隱忍其百,而政其紊、國其頹矣。有之而民不隱忍焉,則是革命終無已時也。夫一人之身,數十年之久,而其責任之難完,固已如是,而況乎世及以為禮,卜世至數十,卜年至數百者耶?若是乎,君主与責任,勢固不能并行。重視君主,則不可不犧牲責任,重視責任,又不可不犧牲君主,而孔孟乃欲兩利而俱存之,此所以中國數千年君主,有責任之名,無責任之實,而革命之禍,亦不絕于歷史也。

   泰西之民知其然也,以為凡掌一國行政之實權者,可不負責任;既負責任,則必隨時可以去之留之,而不能以一人一姓永尸其位。而所謂實權者,或在元首焉,或在元首之輔佐焉。苟在元首,則其元首不可不定一任期,及期而代,如古羅馬之“孔蘇”,今合眾國、法蘭西之“伯理璽天德”是也;

   苟欲元首之不屢易,則其實權不可不移諸元首以下之一位,今世立憲君主國所謂責任大臣是也。故夫一國之元首,惟無實權者乃可以有定位,惟無定位者乃可以有實權,二者任取一焉,皆可以立國;混而兼之,國未有能立者也,即立矣,未有能久存于今日物競天擇之場者也。善哉君主無責任,黠哉君主無責任!

   君主無責任,故其責皆在大臣。凡君主之制一法,布一今,非有大臣之副署(副于君主以署名也),則不能實行。故其法令之不愜民望者,民得而攻難之,曰:吾君本不能為惡也,今其為惡,皆副署者長之逢之也。故雖指斥其政而不為不敬,廢置其人而不為犯上。而彼副署者,亦不得不兢兢于十目十手之下,以自檢自黽,而一國之政務乃完。善之至也,君主無責任使然也。

   或曰:漢制,有災异則策免三公。(孔子之義,凡君主皆對于天而負責任,故有災异,則君主當恐懼修省。)是非責任大臣之意乎!其与歐洲今制將毋同。曰:是不然。必君主無責任,然后可以責諸大臣。若漢制者,是抗世子法于伯禽之類也。周公輔成王,成王有過,則撻伯禽,夫伯禽非有力以禁成王之過者也,使成王而不賢,則伯禽將終日被撻,冤哉禽矣!漢制,君主獨裁于上,宰相不過出納喉舌,及其叔季,且并此出納之權,而移于尚書,移于中書,而三公猶李代桃僵焉,冤之至也!若立憲國之責任大臣,則君主非特不得而尼之,抑亦不得而助之。彼憲政最完之英國無論矣,即如德國,君權較盛者也(德國審相不以議政之多數少數為進退),而一千八百八十二年八月,宰相俾士麥請德皇下詔敕以自固其位,反對党首領波因氏,即在議院斥其自卸責任,而以皇室為怨府,其后俾士麥即失輿望,而不得不避賢路。日本以皇統一系自夸耀,人民尊王心最盛者也,而去年二三月間,伊藤內閣因貴族院反對議院案,乞日皇手諭勸解,舉國万口沸騰,謂其違犯憲法,假皇權以自擁護,未几伊藤遂乞骸骨。是皆君主不許助大臣之成例也。若英國議院,則例不准稱君主之名,述君主之意以決義案,有者則為大不敬,其所以為坊尤至矣。蓋不如是,則責任大臣之實效,未有能舉者也。

   曰:若是乎,立憲國之君主,其為虛器也章章矣。顧猶懸茲而勿革何為也?曰:是過渡時代實然。天下為公,選賢与能,固百世之大經也。雖然,諸民族之性質境遇,万有不齊,有宜于民主者,有未能遽宜于民主者。既未宜焉,則君固不可以不立,君既立矣,則欲其安而不危也,欲其治而不亂也,舍此將奚以哉?況責任大臣之制,有時固更优于民主者乎!(余別有論。)

   君主無責任也,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也,二者蓋异名同實也。惟其無責任,故可以不侵犯;惟其不可侵犯;故不可以有責任。(易•文言)之釋“亢龍”曰:“貴而無位,高而無民,是以動而有悔也。”蓋立憲君主之象也,無動則無悔,無責任則無侵犯也,而不然者,不病君則病國,不病國則病君。嘻,殆哉岌岌乎!

   最大多數最大幸福義今日歐美所謂文明,皆過渡時代之文明也。其證据不一,若最通行之政治學說,所謂“最大多數最大之幸福”者,亦其一端也。

   如佛說眾生全体之最大幸福,如孔、耶說人類全体之最大幸福,尚矣,即不能。如盧梭諸先輩所說國民全体之最大幸福,抑其次也,其奈今日皆不可行。今日之天下,一利害矛盾之天下也,有所利于此,必有所不利于彼,或此之利益較增,則彼之利益必不得不稍殺。于是兩造常相搏,而制胜者惟恃強權。野蠻時代,強權常專在少數者,故幸福亦常在少數者,而得幸福者之多數少數,即文明差率之正比例也。故縱覽數千年之世運,其幸福之范圍,恒愈競而愈廣,自最少數而進于次少數,自次少數而進于次多數,自次多數而進于大多數,進于最大多數。他日其果能有國民全体、人類全体皆得最大幸福之一日乎?吾不敢忘。若在今日,則最大多數一語,吾信其無以易也。

   日進而趨于多數也,是天演之公例不可逃避者也。雖然,亦恃人力焉。故學理明則其進也必速,學理誤則其進也必緩,或且凝滯不進者有焉矣。西人惟悟此學理也,故數百年來,常循自然之運而進行。當中世之末,貴族与國王爭政權,貴族多數而王少數也。(英國憲法原自貴族与王爭而得之者。)十六七世紀,人民与教會爭政權,人民多數而教會少數也。十八九世紀以來,平民与貴族爭政權,平民多數而貴族少數也。自今以往,勞力者得与資本家爭政權,勞力者多數而資本家少數也。凡多數之与少數爭,其初也必詘,其究也必伸,此雖不演進化之理不得不然,然常賴學理以左右之。蓋有學理則多數之弱者敢于相爭,而少數之強者不得不相讓。今日歐美之治,皆此一爭一讓所成之結果也,他日或能將此幸福范圍愈擴愈大,以馴至世界大同之運者,亦一爭一讓所成之結果也。

   有宗教言以勸讓,有哲學家言以勸爭,兩者相劑,而世運乃日進焉。泰西之治,實頗賴是。中國儒家言,皆教讓之言也。其語在上之有權力者,教以保民,教以養民,教以利民,皆導之以讓而勿使濫用其強權也;其語在下之無權力者,則教以恭順,教以服從,亦導之以讓而勿使攖強權之鋒也。夫使上下能交相讓,不亦善乎?而無如但有讓而無爭,則弱者必愈弱,強者必愈強,而世終不可得平。吾昔著《飲冰室自由書》,內一條論放棄自由之罪者,其言曰:“夫物競天擇,优胜劣敗,此天演學之公例也。人人各務求自存,則務求胜,務求胜則務為优者,務為优者則擴充已之自由權而不知厭足,不知厭足則侵人自由必矣。言自由者,必曰人人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為界。夫自由何以有界?譬之有兩人于此,各務求胜,各務為优者,各擴充已之自由權而不知厭足,其力線各向外而伸張,伸張不已,而兩線相遇,而兩力各不相下,于是界出焉。苟兩人之力有一弱者,則其強者所伸張之線,必侵入于弱者之界,此必至之勢,不必諱之事也。”故使多數之弱者能善行其爭,則少數之強者自不得不讓。若曰惟讓而已,弱者讓而強者不讓,又將奈何?則其權力幸福,勢必為彼不讓者所攘奪以盡。故中國教旨,雖以人類全体幸福為目的,而其政治之結果,實則使豪強民賊,獨占幸福,皆此之由。

   幸福生于權利,權利生于智慧。故(詩)曰:“自求多福。”

   幸福者,必自求之而自得之,非他人之所得而畀也。一群之人,其有智慧者少數,則其享幸福者少數,其有智慧者多數,則其享幸福者多數;其有智慧者最大多數,則其享幸福者亦最大多數。其比例殆有一定,而絲毫不能差忒者。故言治者,必非可漫然曰:吾予國民以最大多數之最大幸福而已。苟使其民不能自有源,而欲強而予之,未有不兩受其弊者也。故德人祭志埃氏近著,力言多數之愚者,壓制少數之智者,為今日群治之病。而俄國宗教總監坡鱉那士德夫氏,亦著論极攻政党及議院政治之弊,而其言皆大動學界,夫多數幸福之优于少數,天經地義,無可辨駁者也。而此等异論,何以能容喙焉?何以能動人焉?則以智慧程度未達于大多數,而欲幸福之程度進于大多數,未有不百弊叢生,而貽反對之徒以口實者也。泰西尚然,而況于中國之今日乎!然則我最大多數之國民欲得最大幸福者,其亦思所以自處法儒波流氏著一書,名曰《今世國家論》,亦駁擊代議政体之弊,而其論旨与德之奈氏、俄之坡氏异。波流之意,以為代議政治者,多數之專制也。少數者專制多數者固不可,多數者專制少數者亦不可;為少數之幸福而犧牲多數之幸福固不可,為多數之幸福而犧牲少數之幸福亦不可也。此固太平大同之言也,其奈今日世界文明之程度,固未足以語于此。兩害相權則取其輕,然則舍最大多數最大幸福一義,何以哉?故曰:今日歐美所謂文明,過渡時代之文明也,若中國者,則又并過渡時代而未能達者也。恫夫!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29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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