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

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81年6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92年6月16日
1992年7月1日
公布于民国81年7月1日
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3171 号令
政风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

中华民国 81 年 6 月 16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81 年 7 月 1 日公布总统(81)华总(一)义字第 3171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修正前[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91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2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原名称: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
中华民国 102 年 4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20128228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端正政风,促进廉能政治,维护机关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设置及人员管理)

  政风机构之设置及其人员之管理,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主管机关)

  法务部为掌理全国政风业务之主管机关。

第四条 (政风机构之定义)

  本条例所称政风机构,指中央与地方机关及公营事业(以下简称各机关)掌理政风业务之机构。

第五条 (职掌)

  政风机构掌理事项如左:
  一、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本机关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关于本机关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关于本机关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关于本机关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关于本机关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他有关政风事项。

第六条 (政风处室之设置)

  各机关政风机构比照各该机关人事机构设政风处或政风室。未设政风处(室)之机关,其政风业务由其上级机关之政风机构统筹办理。
  前项机构之名称及员额编制,应订入各该机关组织法规。

第七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及职等)

  政风处置处长,必要时得置副处长;政风室置主任;其官等职等,比照各该机关人事人员之职务列等办理。

第八条 (科组课股之设置及职等)

  政风处(室)得视业务之繁简,分科、组、课或股办事,科长、组长、课长、股长及其他佐理人员之官等职等,比照各该机关人事人员之职务列等办理。

第九条 (任免迁调)

  各机关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分别适用有关法规,由主管机关办理。

第十条 (秉承命令并兼受上级机构指挥)

  各机关政风人员应秉承机关长官之命,依法办理政风业务,并兼受上级政风机构之指挥监督。

第十一条 (不适用本条例之机关)

  民意机关、军事机关及公立各级学校不适用本条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政风机构设置及编制之授权订定)

  本条例施行后,各机关组织法规未修正前,各级政风机构之设置及员额编制,由法务部会同铨叙部及有关机关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细则)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法务部会同铨叙部定之。

第十四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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