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第二十三

卷第二十二 故唐律疏议 卷第二十三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卷第二十四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三闘讼凡一十三条

诸殴伤妻前夫之子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

减一等死者绞

 䟽议曰殴伤妻前夫之子者谓改醮之妇携

 子适人后夫殴伤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谓

 与继父同居立庙服期又减一等谓减凡人

 二等若殴之令至笃疾及㫁舌毁败阴阳如

 此之类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殴致

 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绞罪

殴伤继父者谓曾经同居今异者与缌麻尊同同居者加

一等馀条継父凖此

 䟽议曰继父者谓母后嫁之夫注云谓曾经

 同居今异者依礼继父同居服期谓妻少子

 㓜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所适者亦无大

 功之亲而所适者以其资财为之筑家庙于

 家门之外岁时使之祀焉是谓同居继子之

 妻虽不从服若有犯夫之继父者从下条减

 夫一等其不同居者谓先尝同居今异者継

 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亲虽复同住亦为

 异居若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即同凡人之

 例其先同居今异者殴之同缌麻尊合徒一

 年伤重者各加凡闘二等死者斩同居者虽

 着期服终非本亲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缌麻

 尊一等谓殴者合徒一年半伤重者加凡人

 三等注云馀条继父准此谓诸条准服尊卑

 相犯得罪并准此例虽于继父下注即称妻

 前夫之子并与继父义同律称与缌麻尊同

 其有谋杀及卖理当不睦于前夫之子不言

 与缌麻卑㓜同殴之准凡人减罪不入缌麻

 卑㓜之例

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伏膺儒

业而非私学者

 䟽议曰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道

 尊方知敬学如有亲承儒教㐲膺凾丈而殴

 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称各者并殴继

 父至死俱得斩刑注云谓伏膺儒业而非私

 学者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

 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

 如有相犯并同凡人

 问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其博士若有

 高品累加以否

 荅曰殴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先有官品亦

 从品上累加若闘殴无品博士加凡人二等

 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若殴五品博

 士亦于本品上累加之

诸妻殴詈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各减

夫犯一等减罪轻者加凡闘伤一等妾犯者不减死者各斩

 䟽议曰依丧服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

 今妻殴夫缌麻以上尊长减夫一等以从夫

 为服罪亦降夫注云减罪轻者加凡闘伤一

 等谓故殴缌麻兄姊折一支合流二千五百

 里妻若减夫一等徒三年故殴凡人折一支

 既合流二千里即是减罪轻加凡人一等流

 二千五百里是减罪轻者加凡闘伤一等妾

 犯者不减妾犯尊长即与夫同死者各斩谓

 殴尊长致死妻妾并合斩刑虽云减夫一等

 若本制服重即从重论假如殴夫之伯叔父

 母折肋当大功尊加凡人四等合流二千五

 百里若准夫减一等即徒三年名例律云当

 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自从重须准服加四

 等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殴伤卑属与夫殴同死者绞即殴杀夫之兄弟

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闘法若

尊长殴伤卑㓜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

死者绞

 䟽议曰殴伤卑属谓是夫家卑属与夫殴同

 谓殴夫之从父兄弟子孙有服者折伤以上

 缌麻减凡人一等诸如此类并与夫同死者

 绞即殴杀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妾犯者各同凡闘法谓并依凡人闘法科罪

 若尊长殴伤卑㓜之妇谓夫之期亲以下缌

 麻以上尊长殴伤卑㓜之妇减凡人一等妾

 减凡人二等死者绞

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

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闘折伤三等至死者

依常律谓子孙元非随从者

 䟽议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理合

 救之当即殴击虽有损伤非折伤者无罪折

 伤者减凡闘折伤三等谓折一齿合杖八十

 之类至死者谓殴前人致死合绞以刃杀者

 合斩故云依常律注云谓子孙元非随从者

 若元随从即依凡闘首从论律文但称祖父

 母父母为人所殴击不论亲踈尊卑其有祖

 父母父母之尊长殴击祖父母父母依律殴

 之无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殴之辄即殴者自

 依闘殴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

 父母父母相殴子孙之妇亦不合即殴夫之

 祖父母父母如当殴者即依常律

 问曰主为人所殴击部曲奴婢即殴击之得

 同子孙之例以否

 荅曰部曲奴婢非亲不同子孙之例唯得解

 救不得殴击

诸闘殴而误杀伤傍人者以闘杀伤论至死者

减一等

 䟽议曰闘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假如甲共乙

 闘甲用刃杖欲击乙误中于丙或死或伤者

 以闘杀伤论不从过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

 各依闘法至死者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以故僵仆而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即误杀

伤助己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仰谓之僵伏谓之仆谓共人闘殴失

 手足跌而致僵仆误杀伤傍人者以戏杀伤

 论别条戏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人二等谓杀

 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年之类即误杀伤

 助己者各减二等假如甲与乙共殴丙其甲

 误殴乙至死减二等伤减二等或僵仆压乙

 杀伤减戏杀伤二等杀乙从戏杀减二等緫

 减四等合徒二年若压折一支亦减四等徒

 一年是名各减二等

 问曰甲共子乙同谋殴丙而乙误中其父因

 而致死得从误杀伤助己减等二以否

 荅曰律云闘殴而误杀伤傍人以闘杀伤论

 杀伤傍人坐当过失行者本为缘闘故从闘

 杀伤论若父来助己而误杀者听减二等便

 即轻于过失依例当条虽有罪名所为重者

 自从重论合从过失之坐处流三千里

 又问以闘僵仆误杀助己父母或虽非僵仆

 斗误杀期亲尊长各合何罪

 荅曰以闘僵仆误杀父母或期亲尊长若减

 罪轻于过失者并从过失之法

 又问假有数人同谋杀甲夜中匆遽乃误杀

 乙合得何罪

 荅曰此既本是谋杀与闘殴不同闘殴彼此

 相持谋杀潜行屠害殴甲误中于丙尚以闘

 杀伤论以其元无杀心至死听减一等况复

 本谋害甲元作杀心虽误杀乙原情非闘者

 若其杀甲是谋杀人今既误杀乙合科故杀

 罪

诸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二千里

伤者绞杀者皆斩过失杀伤者依凡论

 䟽议曰部曲奴婢詈旧主者徒二年殴者流

 二千里伤者绞有首从杀者皆斩罪无首从

 过失杀伤者并准凡人收赎铜入伤杀之家

即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凡人二等

奴婢又减二等过失杀者各勿论

 䟽议曰主殴旧部曲奴婢折伤以上部曲减

 凡人二等谓折齿合杖九十奴婢又减二等

 合杖七十之类过失杀者勿论

 问曰部曲奴婢殴詈旧主期以下亲或旧主

 亲属殴伤所亲旧部奴婢得减凡人以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属故殴尊长节级

 加之至如奴婢部曲唯系于主为经主放顾

 有宿恩其有殴詈所以加罪非主之外虽是

 亲姻所有相犯并依凡人之法

 又问有人谋杀旧部曲奴婢或于旧部曲奴

 婢家强盗有杀伤者合减罪以否

 荅曰殴旧部曲奴婢得减凡人爰至于死亦

 依减例明谋杀及诸杂犯合依减法唯盗财

 物特异常犯止依凡人之法不合减科

诸戏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二等谓以力共戏至死和同者

和以刃若乘高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杀伤者唯

减一等即无官应赎而犯者依过失法收赎

非故犯无官应赎者并凖此

 䟽议曰戏杀伤人者谓以力共戏若因而杀

 伤人减闘罪二等若有贵贱尊卑长㓜各依

 本闘杀伤罪上减二等虽则以力共戏终须

 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虽和以刃礼

 云死而不吊者三谓畏压溺况乎嬉戏或以

 金刃或乘高处险或临危履薄或入水中既

 在险危之所自须共相警戒因此共戏遂致

 杀伤虽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杀伤者唯减

 本杀伤罪一等即无官应赎谓有䕃及老小

 废疾之类而犯应赎罪者依过失法収赎假

 有过失杀人赎铜一百二十斤戏杀得减二

 等赎铜六十斤即是轻重不类故依过失赎

 罪不从减法注云馀条非故犯谓一部律内

 诸条非故犯罪无官应得收赎者并准此假

 有甲为人合药误不如本方杀人合徒二年

 半若白丁则从真役若是官品之人合赎者

 不可征铜五十斤亦征一百二十则是馀条

 之类

其不和同及于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

父母虽和并不得为戏各从闘杀伤法

 䟽议曰谓戏者元不和同及于期亲尊长外

 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长非应共戏

 纵虽和同并不得为戏各从闘杀伤之法假

 有共期亲尊长戏折一支者仍处绞之类

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

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

 䟽议曰过失之事注文论之备矣杀伤人者

 各准杀伤本状依収赎之法注云谓耳目所

 不及假有投砖瓦及弹射耳不闻人声目不

 见人出而致杀伤其思虑所不到者谓本是

 幽僻之所其处不应有人投瓦及石误有杀

 伤或共举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高险而

 足蹉跌或因击禽兽而误杀伤人者如此之

 类皆为过失称之属者谓若共捕盗贼误杀

 伤旁人之类皆是其本应居作官当者自从

 本法

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

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

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

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而

违时限者不坐

 䟽议曰谋反者谓知人潜谋欲危社稷大逆

 者谓知人于宗庙及山陵宫阙已有毁损并

 须密告随近官司知而不即告者绞若知谋

 大逆谓知始谋欲毁宗庙山陵等谋叛者谓

 知谋欲背国从伪亦须密告官司不告者流

 二千里若知指斥乘舆谓情理切害及妖言

 者谓妄说休咎之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

 本应死者从死上减五等妖言惑不满众者

 流上减五等是名各减五等官司承告谋反

 以下不即掩捕若经半日者谓经五十刻不

 即掩捕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谓人众

 既多须得人兵器仗如此经略以故违时限

 而失罪人者不坐其知谋反以下虽不密告

 随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与密告同因其自

 捕惊失罪人或巳就拘执而失者并同失囚

 之法

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者绞若事容不审

原情非诬者上请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者亦

如之

 䟽议曰诬告谋反及大逆者谓知非反逆故

 欲诬之首合斩从合绞若事容不审者谓或

 奉别敕阅兵或欲修葺宗庙见阅兵疑是欲

 反见修宗庙疑为大逆之类本情初非诬告

 者具状上请听敕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亦

 合上请故云亦如之

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即紏弹之官挟私弹事不

实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凖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决者听减一等其本应加

杖及赎者止依杖赎法即诬官人及有䕃者依常律

 䟽议曰凡人有嫌遂相诬告者准诬罪轻重

 反坐告人即紏弹之官谓据令应合紏弹者

 若有憎恶前人或朋党亲戚挟私饰诈妄作

 紏弹者并同诬告之律反坐其罪准前人入

 罪之法至死而前人虽断讫未决者反坐之

 人听减一等若诬人反逆虽复未决引虚不

 合减罪本应加杖者谓诬告部曲奴婢流罪

 若实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虚诬告者不

 流亦准杖法反坐单丁应加杖者亦依决杖

 反坐及赎者谓诬告老小废疾若实即前人

 合赎虚即反坐者亦依赎论即诬官人及有

 䕃者假有白丁诬七品官流罪若实官人即

 合例减官当如虚反坐还得流罪诬告有䕃

 之人事合减赎反坐之者不得准前人减赎

 法并真配徒流是名依常律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及数事等但一事实除

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剰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

多不反坐

 䟽议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实假有甲告乙

 殴人折一齿合徒一年又告人盗绢五疋亦

 合徒一年或故杀他人马一匹合徒一年半

 推杀马是实殴盗是虚是名告二罪以上重

 事实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年此名数事

 等但一事实除其罪重事虚反其所剰者假

 如甲告乙盗绢五疋合徒一年又告故杀官

 私马牛合徒一年半若其盗实杀马牛是虚

 即是剰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云反其所

 剰即罪至所止者所诬虽多不反坐假有告

 人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百疋勘当五十疋

 实坐𧷢五十疋罪止徒三年剰告五十疋为

 罪至所止不反坐之类

其告二人以上虽实者多犹以虚者反坐谓告二人

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若上表告人已经闻奏事有

不实反坐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䟽议曰告二人以上罪虽实者多犹以虚者

 反坐以其人事各别故得罪不同注云谓告

 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实罪虽轻犹反其坐假

 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

 并实一人笞罪事虚不得以实多放免仍从

 笞罪反坐若上表告人巳经闻奏事有不实

 反坐罪轻于上书不实准从上书诈不实处

 徒二年不应反坐者无罪假如甲上表告乙

 丙个徒一年一实一虚准律既免反坐于甲

 无上书不实之罪

诸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及事等

者若类其事则除其罪离其事则依诬论

 䟽议曰告小事虚而狱官因其告检得重事

 者假有告人盗驴检得盗马其价又贵是为

 得重事及事等者假如告盗甲家马检得盗

 乙家骡其价相佀是为事等若类其事谓骡

 马驴等色目相类所告虽虚除其妄罪离其

 事者谓告人盗马检得铸钱之属是离其事

 则依本诬论仍得诬告盗马之罪此条为依

 告状检𧷢生文不同狱官状外求罪之例

 问曰告人私有弩狱官因告乃检得甲是类

 事以否

 荅曰称类者谓其形状难辨原情非诬所以

 得除其罪然弩之与甲虽同禁兵论其形様

 色类全别事非疑似元状是诬如此之流不

 得为类

诸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

虚者减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证人亦

诬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诬告主之期亲外祖父母者虽引

虚各不减

 䟽议曰诬告死罪自有别制唯诬告人流罪

 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自引虚者得减

 反坐之罪一等若前人已拷者无问杖数多

 少然后引虚即不合减即拷证人亦是谓虽

 不拷被告之人拷傍证之者虽自引虚亦同

 已拷不减其诬告期亲尊长以下及奴婢部

 曲诬告主之外祖父母以上虽即引虚各不

 合减

 问曰律云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减一

 等未知前人已经断讫然后引虚合减以否

 荅曰律文但言已加拷掠不言事经断讫拷

 讫已伤律有成制断讫未损理合减科若事

 经奏讫不合追减及已役已配亦是已损已

 伤前人计与拷掠义同不在减科之例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条准此

 䟽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

 谏诤起敬起孝无令䧟罪若有忘情弃礼而

 故告者绞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

 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

 罪缘坐同首法故虽父祖听捕告若故告馀

 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孙处以绞刑下条准

 此者谓告期亲尊长情在于恶欲令入罪而

 故告之故云准此若因推劾事不获免随辨

 注引不当告坐

即嫡継慈母杀其父及所养者杀其本生并听告

 䟽议曰嫡継慈母者名例并已释讫此等三

 母杀其父及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并听

 告若嫡継母杀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

 文但云杀其父者听告

 问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継妻其継母

 乃杀所出之母出母之子合告以否

 荅曰所飬父母本是他人杀其所生故律听

 告今言出母即是所生名例称犯夫及义绝

 者得以子䕃即子之于母孝爱情深顾复之

 思终无绝道継母杀其亲母准例亦合听告

 又问嫡継慈母有所规求故杀子孙合得何

 罪又子孙得自理诉以否此母或被出或父

 卒后行若为科断

 荅曰子孙之于祖父母父母皆有祖父子孙

 之名其有相犯之文多不据服而断贼盗律

 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㓜者绞论服相

 犯例准傍期在于子孙不入期服然嫡继慈

 养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制便与亲母

 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期依令不合解官据

 礼又无心䘮虽曰子孙唯准期亲卑㓜若犯

 此母亦同期亲尊长被出者礼既无服并同

 凡人其应理诉亦依此法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