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第二十三

卷第二十二 故唐律疏議 卷第二十三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第二十四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三闘訟凡一十三條

諸毆傷妻前夫之子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

減一等死者絞

 䟽議曰毆傷妻前夫之子者謂改醮之婦攜

 子適人後夫毆傷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謂

 與繼父同居立廟服期又減一等謂減凡人

 二等若毆之令至篤疾及㫁舌毀敗隂陽如

 此之類得徒二年半不同居徒三年因毆致

 死者同居不同居俱得絞罪

毆傷繼父者謂曾經同居今異者與緦麻尊同同居者加

一等餘條継父凖此

 䟽議曰繼父者謂母後嫁之夫注云謂曾經

 同居今異者依禮繼父同居服期謂妻少子

 㓜子無大功之親與之適人所適者亦無大

 功之親而所適者以其資財為之築家廟於

 家門之外歲時使之祀焉是謂同居繼子之

 妻雖不從服若有犯夫之繼父者從下條減

 夫一等其不同居者謂先嘗同居今異者継

 父若自有子及有大功之親雖復同住亦為

 異居若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即同凡人之

 例其先同居今異者毆之同緦麻尊合徒一

 年傷重者各加凡闘二等死者斬同居者雖

 着期服終非本親犯者不同正服止加緦麻

 尊一等謂毆者合徒一年半傷重者加凡人

 三等注云餘條繼父準此謂諸條準服尊卑

 相犯得罪並準此例雖於繼父下注即稱妻

 前夫之子並與繼父義同律稱與緦麻尊同

 其有謀殺及賣理當不睦於前夫之子不言

 與緦麻卑㓜同毆之準凡人減罪不入緦麻

 卑㓜之例

即毆傷見受業師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斬謂伏膺儒

業而非私學者

 䟽議曰禮雲凡敎學之道嚴師為難師嚴道

 尊方知敬學如有親承儒敎㐲膺凾丈而毆

 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斬稱各者並毆繼

 父至死俱得斬刑注云謂伏膺儒業而非私

 學者儒業謂經業非私學者謂弘文國子州

 縣等學私學者即禮雲家有塾遂有序之類

 如有相犯並同凡人

 問曰毆見受業師加凡人二等其博士若有

 髙品累加以否

 荅曰毆見受業師加凡人二等先有官品亦

 從品上累加若闘毆無品愽士加凡人二等

 合杖六十九品以上合杖八十若毆五品愽

 士亦於本品上累加之

諸妻毆詈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各減

夫犯一等減罪輕者加凡闘傷一等妾犯者不減死者各斬

 䟽議曰依喪服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

 今妻毆夫緦麻以上尊長減夫一等以從夫

 為服罪亦降夫注云減罪輕者加凡闘傷一

 等謂故毆緦麻兄姊折一支合流二千五百

 里妻若減夫一等徒三年故毆凡人折一支

 旣合流二千里即是減罪輕加凡人一等流

 二千五百里是減罪輕者加凡闘傷一等妾

 犯者不減妾犯尊長即與夫同死者各斬謂

 毆尊長致死妻妾並合斬刑雖雲減夫一等

 若本制服重即從重論假如毆夫之伯叔父

 母折肋當大功尊加凡人四等合流二千五

 百里若準夫減一等即徒三年名例律雲當

 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自從重須準服加四

 等流二千五百里之類

毆傷卑屬與夫毆同死者絞即毆殺夫之兄弟

子流三千里故殺者絞妾犯者各從凡闘法若

尊長毆傷卑㓜之婦減凡人一等妾又減一等

死者絞

 䟽議曰毆傷卑屬謂是夫家卑屬與夫毆同

 謂毆夫之從父兄弟子孫有服者折傷以上

 緦麻減凡人一等諸如此類並與夫同死者

 絞即毆殺夫之兄弟子流三千里故殺者絞

 妾犯者各同凡闘法謂並依凡人闘法科罪

 若尊長毆傷卑㓜之婦謂夫之期親以下緦

 麻以上尊長毆傷卑㓜之婦減凡人一等妾

 減凡人二等死者絞

諸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擊子孫即毆擊之非

折傷者勿論折傷者減凡闘折傷三等至死者

依常律謂子孫元非隨從者

 䟽議曰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擊子孫理合

 救之當即毆擊雖有損傷非折傷者無罪折

 傷者減凡闘折傷三等謂折一齒合杖八十

 之類至死者謂毆前人致死合絞以刃殺者

 合斬故云依常律注云謂子孫元非隨從者

 若元隨從即依凡闘首從論律文但稱祖父

 母父母為人所毆擊不論親踈尊卑其有祖

 父母父母之尊長毆擊祖父母父母依律毆

 之無罪者止可解救不得毆之輙即毆者自

 依闘毆常法若夫之祖父母父母共妻之祖

 父母父母相毆子孫之婦亦不合即毆夫之

 祖父母父母如當毆者即依常律

 問曰主為人所毆擊部曲奴婢即毆擊之得

 同子孫之例以否

 荅曰部曲奴婢非親不同子孫之例唯得解

 救不得毆擊

諸闘毆而誤殺傷傍人者以闘殺傷論至死者

減一等

 䟽議曰闘毆而誤殺傷傍人者假如甲共乙

 闘甲用刃杖欲擊乙誤中於丙或死或傷者

 以闘殺傷論不從過失者以其元有害心故

 各依闘法至死者減一等流三千里

若以故僵仆而致死傷者以戱殺傷論即誤殺

傷助己者各減二等

 䟽議曰仰謂之僵伏謂之仆謂共人闘毆失

 手足跌而致僵仆誤殺傷傍人者以戱殺傷

 論別條戱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人二等謂殺

 者徒三年折一支者徒二年之類即誤殺傷

 助己者各減二等假如甲與乙共毆丙其甲

 誤毆乙至死減二等傷減二等或僵仆壓乙

 殺傷減戱殺傷二等殺乙從戱殺減二等緫

 減四等合徒二年若壓折一支亦減四等徒

 一年是名各減二等

 問曰甲共子乙同謀毆丙而乙誤中其父因

 而致死得從誤殺傷助己減等二以否

 荅曰律雲闘毆而誤殺傷傍人以闘殺傷論

 殺傷傍人坐當過失行者本為緣闘故從闘

 殺傷論若父來助己而誤殺者聽減二等便

 即輕於過失依例當條雖有罪名所為重者

 自從重論合從過失之坐處流三千里

 又問以闘僵仆誤殺助己父母或雖非僵仆

 鬬誤殺期親尊長各合何罪

 荅曰以闘僵仆誤殺父母或期親尊長若減

 罪輕於過失者並從過失之法

 又問假有數人同謀殺甲夜中怱遽乃誤殺

 乙合得何罪

 荅曰此既本是謀殺與闘毆不同闘毆彼此

 相持謀殺潛行屠害毆甲誤中於丙尚以闘

 殺傷論以其元無殺心至死聽減一等況復

 本謀害甲元作殺心雖誤殺乙原情非闘者

 若其殺甲是謀殺人今旣誤殺乙合科故殺

 罪

諸部曲奴婢詈舊主者徒二年毆者流二千里

傷者絞殺者皆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

 䟽議曰部曲奴婢詈舊主者徒二年毆者流

 二千里傷者絞有首從殺者皆斬罪無首從

 過失殺傷者並準凡人收贖銅入傷殺之家

即毆舊部曲奴婢折傷以上部曲減凡人二等

奴婢又減二等過失殺者各勿論

 䟽議曰主毆舊部曲奴婢折傷以上部曲減

 凡人二等謂折齒合杖九十奴婢又減二等

 合杖七十之類過失殺者勿論

 問曰部曲奴婢毆詈舊主期以下親或舊主

 親屬毆傷所親舊部奴婢得減凡人以否

 答曰五服尊卑各有血屬故毆尊長節級

 加之至如奴婢部曲唯繫於主為經主放顧

 有宿恩其有毆詈所以加罪非主之外雖是

 親姻所有相犯並依凡人之法

 又問有人謀殺舊部曲奴婢或於舊部曲奴

 婢家強盜有殺傷者合減罪以否

 荅曰毆舊部曲奴婢得減凡人爰至於死亦

 依減例明謀殺及諸雜犯合依減法唯盜財

 物特異常犯止依凡人之法不合減科

諸戱殺傷人者減闘殺傷二等謂以力共戱至死和同者

和以刃若乗髙履危入水中以故相殺傷者唯

減一等即無官應贖而犯者依過失法收贖

非故犯無官應贖者並凖此

 䟽議曰戱殺傷人者謂以力共戱若因而殺

 傷人減闘罪二等若有貴賤尊卑長㓜各依

 本闘殺傷罪上減二等雖則以力共戱終須

 至死和同不相瞋恨而致死者雖和以刃禮

 雲死而不吊者三謂畏壓溺況乎嬉戱或以

 金刃或乗髙處險或臨危履薄或入水中旣

 在險危之所自須共相警戒因此共戱遂致

 殺傷雖即和同原情不合致有殺傷者唯減

 本殺傷罪一等即無官應贖謂有䕃及老小

 廢疾之類而犯應贖罪者依過失法収贖假

 有過失殺人贖銅一百二十斤戱殺得減二

 等贖銅六十斤即是輕重不類故依過失贖

 罪不從減法注云餘條非故犯謂一部律內

 諸條非故犯罪無官應得收贖者並準此假

 有甲為人合藥誤不如本方殺人合徒二年

 半若白丁則從真役若是官品之人合贖者

 不可徵銅五十斤亦徵一百二十則是餘條

 之類

其不和同及於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

父母雖和並不得為戱各從闘殺傷法

 䟽議曰謂戱者元不和同及於期親尊長外

 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此等尊長非應共戱

 縱雖和同並不得為戱各從闘殺傷之法假

 有共期親尊長戱折一支者仍處絞之類

諸過失殺傷人者各依其狀以贖論謂耳目所不及思慮

所不到共舉重物力所不制若乗髙履危足跌及因擊禽獸以致殺傷之屬皆是

 䟽議曰過失之事注文論之備矣殺傷人者

 各準殺傷本狀依収贖之法注云謂耳目所

 不及假有投甎瓦及彈射耳不聞人聲目不

 見人出而致殺傷其思慮所不到者謂本是

 幽僻之所其處不應有人投瓦及石誤有殺

 傷或共舉重物而力所不制或共升髙險而

 足蹉跌或因擊禽獸而誤殺傷人者如此之

 類皆為過失稱之屬者謂若共捕盜賊誤殺

 傷旁人之類皆是其本應居作官當者自從

 本法

諸知謀反及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不告者絞

知謀大逆謀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乗輿

及妖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

掩捕經半日者各與不告罪同若事須經畧而

違時限者不坐

 䟽議曰謀反者謂知人潛謀欲危社稷大逆

 者謂知人於宗廟及山陵宮闕已有毀損並

 須宻告隨近官司知而不即告者絞若知謀

 大逆謂知始謀欲毀宗廟山陵等謀叛者謂

 知謀欲背國從偽亦須宻告官司不告者流

 二千里若知指斥乗輿謂情理切害及妖言

 者謂妄説休咎之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

 本應死者從死上減五等妖言惑不滿衆者

 流上減五等是名各減五等官司承告謀反

 以下不即掩捕若經半日者謂經五十刻不

 即掩捕各與不告罪同若事須經畧謂人衆

 既多須得人兵器仗如此經畧以故違時限

 而失罪人者不坐其知謀反以下雖不宻告

 隨近官司能自捕送者亦與宻告同因其自

 捕驚失罪人或巳就拘執而失者並同失囚

 之法

諸誣告謀反及大逆者斬從者絞若事容不審

原情非誣者上請若告謀大逆謀叛不審者亦

如之

 䟽議曰誣告謀反及大逆者謂知非反逆故

 欲誣之首合斬從合絞若事容不審者謂或

 奉別勑閲兵或欲脩葺宗廟見閲兵疑是欲

 反見脩宗廟疑為大逆之類本情初非誣告

 者具狀上請聽勑若告謀大逆謀叛不審亦

 合上請故云亦如之

諸誣告人者各反坐即紏彈之官挾私彈事不

實者亦如之反坐致罪凖前人入罪法至死而前人未決者聽減一等其本應加

杖及贖者止依杖贖法即誣官人及有䕃者依常律

 䟽議曰凡人有嫌遂相誣告者準誣罪輕重

 反坐告人即紏彈之官謂據令應合紏彈者

 若有憎惡前人或朋黨親戚挾私飾詐妄作

 紏彈者並同誣告之律反坐其罪準前人入

 罪之法至死而前人雖斷訖未決者反坐之

 人聽減一等若誣人反逆雖復未決引虛不

 合減罪本應加杖者謂誣告部曲奴婢流罪

 若實部曲奴婢止加杖二百既虛誣告者不

 流亦準杖法反坐單丁應加杖者亦依決杖

 反坐及贖者謂誣告老小廢疾若實即前人

 合贖虛即反坐者亦依贖論即誣官人及有

 䕃者假有白丁誣七品官流罪若實官人即

 合例減官當如虛反坐還得流罪誣告有䕃

 之人事合減贖反坐之者不得準前人減贖

 法並眞配徒流是名依常律

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實及數事等但一事實除

其罪重事虛反其所剰即罪至所止者所誣雖

多不反坐

 䟽議曰若告二罪以上重事實假有甲告乙

 毆人折一齒合徒一年又告人盜絹五疋亦

 合徒一年或故殺他人馬一匹合徒一年半

 推殺馬是實毆盜是虛是名告二罪以上重

 事實又有丙告丁三事各徒一年此名數事

 等但一事實除其罪重事虛反其所剰者假

 如甲告乙盜絹五疋合徒一年又告故殺官

 私馬牛合徒一年半若其盜實殺馬牛是虛

 即是剰告半年之罪反坐半年故云反其所

 剰即罪至所止者所誣雖多不反坐假有告

 人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百疋勘當五十疋

 實坐𧷢五十疋罪止徒三年剰告五十疋為

 罪至所止不反坐之類

其告二人以上雖實者多猶以虛者反坐謂告二人

以上但一人不實罪雖輕猶反其坐若上表告人已經聞奏事有

不實反坐罪輕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䟽議曰告二人以上罪雖實者多猶以虛者

 反坐以其人事各別故得罪不同注云謂告

 二人以上但一人不實罪雖輕猶反其坐假

 有人告甲乙丙丁四人之罪三人徒罪以上

 並實一人笞罪事虛不得以實多放免仍從

 笞罪反坐若上表告人巳經聞奏事有不實

 反坐罪輕於上書不實準從上書詐不實處

 徒二年不應反坐者無罪假如甲上表告乙

 丙箇徒一年一實一虛準律既免反坐於甲

 無上書不實之罪

諸告小事虛而獄官因其告檢得重事及事等

者若類其事則除其罪離其事則依誣論

 䟽議曰告小事虛而獄官因其告檢得重事

 者假有告人盜驢檢得盜馬其價又貴是為

 得重事及事等者假如告盜甲家馬檢得盜

 乙家騾其價相佀是為事等若類其事謂騾

 馬驢等色目相類所告雖虛除其妄罪離其

 事者謂告人盜馬檢得鑄錢之屬是離其事

 則依本誣論仍得誣告盜馬之罪此條為依

 告狀檢𧷢生文不同獄官狀外求罪之例

 問曰告人私有弩獄官因告乃檢得甲是類

 事以否

 荅曰稱類者謂其形狀難辨原情非誣所以

 得除其罪然弩之與甲雖同禁兵論其形様

 色類全別事非疑似元狀是誣如此之流不

 得為類

諸誣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

虛者減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減即拷證人亦

誣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及奴婢部曲誣告主之期親外祖父母者雖引

虛各不減

 䟽議曰誣告死罪自有別制唯誣告人流罪

 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自引虛者得減

 反坐之罪一等若前人已拷者無問杖數多

 少然後引虛即不合減即拷證人亦是謂雖

 不拷被告之人拷傍證之者雖自引虛亦同

 已拷不減其誣告期親尊長以下及奴婢部

 曲誣告主之外祖父母以上雖即引虛各不

 合減

 問曰律雲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虛減一

 等未知前人已經斷訖然後引虛合減以否

 荅曰律文但言已加拷掠不言事經斷訖拷

 訖已傷律有成制斷訖未損理合減科若事

 經奏訖不合追減及已役已配亦是已損已

 傷前人計與拷掠義同不在減科之例

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謂非緣坐之罪及謀叛以上而故告者下條準此

 䟽議曰父為子天有隱無犯如有違失理須

 諫諍起敬起孝無令䧟罪若有忘情棄禮而

 故告者絞注云謂非緣坐之罪緣坐謂謀反

 大逆及謀叛以上皆為不臣故子孫告亦無

 罪緣坐同首法故雖父祖聽捕告若故告餘

 罪者父祖得同首例子孫處以絞刑下條準

 此者謂告期親尊長情在於惡欲令入罪而

 故告之故云準此若因推劾事不獲免隨辨

 注引不當告坐

即嫡継慈母殺其父及所養者殺其本生並聽告

 䟽議曰嫡継慈母者名例並已釋訖此等三

 母殺其父及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並聽

 告若嫡継母殺其所生庶母亦不得告故律

 文但云殺其父者聽告

 問曰所生之母被出其父更娶継妻其継母

 乃殺所出之母出母之子合告以否

 荅曰所飬父母本是他人殺其所生故律聽

 告今言出母即是所生名例稱犯夫及義絶

 者得以子䕃即子之於母孝愛情深顧復之

 思終無絶道継母殺其親母準例亦合聽告

 又問嫡継慈母有所規求故殺子孫合得何

 罪又子孫得自理訴以否此母或被出或父

 卒後行若為科斷

 荅曰子孫之於祖父母父母皆有祖父子孫

 之名其有相犯之文多不據服而斷賊盜律

 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㓜者絞論服相

 犯例準傍期在於子孫不入期服然嫡繼慈

 養依例雖同親母被出改嫁禮制便與親母

 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期依令不合解官據

 禮又無心䘮雖曰子孫唯準期親卑㓜若犯

 此母亦同期親尊長被出者禮旣無服並同

 凢人其應理訴亦依此法

故唐律䟽議卷第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