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教育部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9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7日 公布于民国34年10月17日 |
|
第一条
-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 一、关于各级国民教育研究会之筹组与考核事项。
- 二、关于各级国民教育研究会研究题材之编拟解答与实验事项。
- 三、关于砥砺国民学校、中心国民学校教员进修通讯事项。
- 四、关于辅导国民学校、中心国民学校教员福利事业之筹划事项。
第二条
-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长聘任,或就部员中派充之,并指定一人至三人为常务委员。
第三条
-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置秘书一人,荐派,或由部长就委员中指定之,秉承常务委员处理会中日常事务。
第四条
-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设左列三组。
- 第一组:办理各级国民教育研究会之筹组通讯、督导、考核等事项。
- 第二组:办理各级国民教育研究会研究题材之编拟、解答、实验等事项。
- 第三组:办理辅导国民学校、中心国民学校教员福利事业之筹划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置组主任三人,荐派,干事十六人,助理干事五人,均委派,并得酌用雇员二人。
第六条
-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每年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均由常务委员召集并为主席。
第七条
- 国民教育辅导研究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