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教育部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9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9月29日 1945年10月17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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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關於各級國民教育研究會之籌組與考核事項。
- 二、關於各級國民教育研究會研究題材之編擬解答與實驗事項。
- 三、關於砥礪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教員進修通訊事項。
- 四、關於輔導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教員福利事業之籌劃事項。
第二條
-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任,或就部員中派充之,並指定一人至三人為常務委員。
第三條
-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薦派,或由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之,秉承常務委員處理會中日常事務。
第四條
-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設左列三組。
- 第一組:辦理各級國民教育研究會之籌組通訊、督導、考核等事項。
- 第二組:辦理各級國民教育研究會研究題材之編擬、解答、實驗等事項。
- 第三組:辦理輔導國民學校、中心國民學校教員福利事業之籌劃及其他事項。
第五條
-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置組主任三人,薦派,幹事十六人,助理幹事五人,均委派,並得酌用雇員二人。
第六條
-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每年舉行全體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由常務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第七條
- 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