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4年)
← | 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4年) | 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4年10月11日(非现行条文) 1985年10月11日 1985年10月23日 公布于民国74年10月23日 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5323 号令 |
废止,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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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国民体育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教育部国民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之任务如左:
- 一、关于全国体育政策之研拟事项。
- 二、关于全国体育活动之指导事项。
- 三、关于全国各机关团体、企业机构体育活动之协调、谘询事项。
- 四、关于全国国民体能检查之研究、发展事项。
- 五、关于全国体育活动之建议事项。
第三条
- 本会置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教育部部长就左列人员,分别聘请之:
- 一、中央有关单位主管人员。
- 二、体育学者、专家。
- 三、有关体育之教育主管人员。
- 四、对体育活动有特殊贡献者。
- 五、热心体育人士。
第四条
- 本会委员为无给职,聘期两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五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部部长兼任;执行秘书一人,由体育司司长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由教育部组织法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六条
- 本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 前项会议,得邀请会外专家及有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七条
- 本会会议议决事项,由教育部采行。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