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组织条例

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44年5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55年5月13日
1955年5月27日
公布于民国44年5月27日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13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44 年 5 月 27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刊总统府公报第 604 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教育部依教育部组织法第五条设学术审议委员会。

第二条 (审议事项)

  学术审议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审议有关高等教育之重要改进事项。
  二、审议有关学术研究之奖励与补助事项。
  三、审议有关国际文化合作事项。
  四、审议有关专科以上学校教员之资格事项。
  五、审议有关学位之授予事项。

第三条 (委员资格及聘请)

  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按学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员中聘请之,其最高额为一百人:
  一、对于所专习之学术有特殊之著作发明或贡献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三、曾主持或领导高等教育机关或学术团体七年以上,成绩卓著者。

第四条 (名誉委员)

  学术审议委员会得设名誉委员,由教育部就教育学术文化界,卓著声望之人士聘请之。
  前项名誉委员,遇有重要会务,由教育部随时谘商之。

第五条 (委员任期)

  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之设置)

  学术审议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七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长于委员中聘定之。

第七条 (会议举行期间)

  学术审议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会议一次,由教育部部长主席,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秘书编制)

  学术审议委员会置秘书一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兼任之,专员一人,干事二人,由教育部派充之。

第九条 (委员俸给)

  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送旅费。

第十条 (办事细则)

  学术审议委员会办事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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