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44年5月13日(非現行條文) 1955年5月13日 1955年5月27日 公布於民國44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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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教育部依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設學術審議委員會。
第二條 (審議事項)
- 學術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 一、審議有關高等教育之重要改進事項。
- 二、審議有關學術研究之獎勵與補助事項。
- 三、審議有關國際文化合作事項。
- 四、審議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員之資格事項。
- 五、審議有關學位之授予事項。
第三條 (委員資格及聘請)
-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教育部按學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員中聘請之,其最高額為一百人:
- 一、對於所專習之學術有特殊之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十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 三、曾主持或領導高等教育機關或學術團體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第四條 (名譽委員)
- 學術審議委員會得設名譽委員,由教育部就教育學術文化界,卓著聲望之人士聘請之。
- 前項名譽委員,遇有重要會務,由教育部隨時諮商之。
第五條 (委員任期)
-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之設置)
- 學術審議委員會設常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長於委員中聘定之。
第七條 (會議舉行期間)
- 學術審議委員會每半年舉行會議一次,由教育部部長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秘書編制)
- 學術審議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長兼任之,專員一人,幹事二人,由教育部派充之。
第九條 (委員俸給)
- 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送旅費。
第十條 (辦事細則)
- 學術審議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