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4年10月)
← |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34年3月立法4月公布) |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10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10月16日 1945年10月29日 公布于民国34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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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任务)
- 教育部设教育研究委员会,其任务如左:
- 一、关于教育制度之研究、计划事项。
- 二、关于学生训导之研究、计划事项。
- 三、关于学校行政之研究、计划事项。
- 四、其他有关教育之研究、计划事项。
第二条 (委员编制)
- 教育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育部部长兼任之,委员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中七人至十一人专任,馀兼任,由教育部部长聘请左列人员充任之:
- 一、对于教育富有研究或经验之国内学者,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 二、在华从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绩之外国学者,五人至八人。
第三条 (列席人员)
- 教育研究委员会开会时,教育部部长得指定参事、秘书、督学各一人及各司司长列席。
第四条 (开会主席)
- 教育研究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人员主席。
第五条 (组之组织)
- 教育研究委员会设学制、课程、师资、行政四组,置组主任四人,秘书一人或二人,专员八人至十二人,均荐派;干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干事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 前项职员得由教育部部长就部内职员中指派兼任。
第六条 (雇员)
- 教育研究委员会必要时,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办事细则之订定)
- 教育研究委员会办事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八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