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4年10月)
← |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34年3月立法4月公布) | 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10月16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10月16日 1945年10月29日 公布於民國34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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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任務)
- 教育部設教育研究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 一、關於教育制度之研究、計劃事項。
- 二、關於學生訓導之研究、計劃事項。
- 三、關於學校行政之研究、計劃事項。
- 四、其他有關教育之研究、計劃事項。
第二條 (委員編制)
-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中七人至十一人專任,餘兼任,由教育部部長聘請左列人員充任之:
- 一、對於教育富有研究或經驗之國內學者,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 二、在華從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績之外國學者,五人至八人。
第三條 (列席人員)
-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教育部部長得指定參事、秘書、督學各一人及各司司長列席。
第四條 (開會主席)
- 教育研究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主席。
第五條 (組之組織)
-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學制、課程、師資、行政四組,置組主任四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均薦派;幹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 前項職員得由教育部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
第六條 (雇員)
- 教育研究委員會必要時,得酌用雇員。
第七條 (辦事細則之訂定)
- 教育研究委員會辦事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