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体育署处务规程
教育部体育署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C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
中华民国101年12月30日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C号令发布订定全文16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教育部体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综合规划组,分三科办事。
二、学校体育组,分三科办事。
三、全民运动组,分三科办事。
四、竞技运动组,分三科办事。
五、国际及两岸运动组,分二科办事。
六、运动设施组,分三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八、人事室。
九、政风室。
十、主计室。
第 5 条(综合规划组)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体育与运动政策、制度之综合规划、执行、协调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运动产业发展与运动服务业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三、运动彩券发行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四、运动发展基金之推动、筹措及运用。
五、运动史料、文物之蒐整、保存、展示及出版。
六、体育学术团体、体育基金会与公益信托之审核、登记及辅导。
七、国民体育与运动宣导之规划及推动。
八、本署研考业务之规划、推动、管理、谘询及研拟。
九、法令之研究、整理、编纂与谘询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
十、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6 条(学校体育组)
学校体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学校体育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学校体育优秀运动人才与体育专业人员之培育及辅导。
三、学校体育教学、教材研发创新、活动与场地之规划及考核。
四、学校运动赛会之推动、执行及辅导。
五、学校体育班之规划及推动。
六、学校专任运动教练之聘任、管理及辅导。
七、学生普及运动与体适能之推动及考核。
八、学校体育评鉴之规划及推动。
九、学校体育学术、文化与资讯之汇整及运用。
十、其他有关学校体育事项。
第 7 条(全民运动组)
全民运动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全民运动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国民体能、体格锻炼标准之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
三、幼儿、青少年、中高龄运动休闲活动之规划、推广及促进。
四、辅导协调机关(含地方政府)、团体、社区与企业机构办理运动休闲活动之规划及推广。
五、固有体育活动与特殊体育活动之规划、推广及协调。
六、运动休闲团体业务之辅导、考核及奖助。
七、运动观念、运动方法与运动资讯之宣导及提供。
八、运动休闲专业人员与志工制度之进修及检定制度规划。
九、非亚奥运单项运动协会选手培训、参赛、运动竞赛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全民运动事项。
第 8 条(竞技运动组)
竞技运动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竞技运动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各级优秀竞技运动教练选手之选才、培育规划、执行、辅导及考核。
三、绩优竞技运动教练选手奖励制度、就业措施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四、运动科学研究、运动禁药管制、运动伤害防护与医疗照护业务之规划、执行、培育、奖励及辅导。
五、亚奥运竞技种类之国际综合性运动赛会选手培训、组团、参赛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六、亚奥运竞技种类之全国性运动会业务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七、亚奥运单项运动协会选手培训、参赛、运动竞赛业务之规划、执行及辅导。
八、亚奥运竞技种类之运动规则、纪录审查及职业运动团体之辅导。
九、国家运动训练中心之辅导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竞技运动事项。
第 9 条(国际及两岸运动组)
国际及两岸运动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际及两岸运动交流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国际综合性运动赛会与单项运动赛会之申办、举办及组团相关仪轨之规划、执行、辅导。
三、全国性体育团体国际及两岸运动事务合作之规划、联系及辅导。
四、学者专家出席国际及两岸体育运动会议之联系及辅导。
五、海外侨社体育活动之联系及辅导。
六、旅外优秀体育运动人才与外籍运动员、教练、裁判之联系、辅导及管理。
七、国际及两岸运动选手、教练或其他体育专业人员交流之联系、辅导及两岸体育运动专业人员交流之审核。
八、奥会模式及两岸运动交流规范之教育宣导。
九、大型国际体育运动会议之规划、申办、执行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国际及两岸运动事项。
第 10 条(运动设施组)
运动设施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运动设施发展政策、制度之规划、执行与考核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公民营运动设施之营运辅导管理。
三、公营运动设施工程兴(整)建施工品质查核、管理之推动及辅导。
四、运动场馆营运之消费保护及争议处理。
五、国家运动园区规划、推动及辅导。
六、运动场馆、运动公园、简易休闲运动设施与竞技运动训练场地兴(整)建之规划、推动及辅导。
七、运动场地、设备之规范、管理及辅导。
八、促进民间参与大型运动设施投资兴建营运之规划、推动及辅导。
九、高尔夫球场之管理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运动设施事项。
第 11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公产及公物之保管。
五、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2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3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4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署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5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6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