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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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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7 日
制定30条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245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3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华民国 99 年 8 月 30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文字第0990048425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10131134号公告
第 5 条所列属“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之权责事项(含中央主管机关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5, 7, 30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 月 7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021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5、7、30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2 日
增订第10之1, 27之1至27之3条
修正第12, 30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42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2、30 条条文;增订第 10-1、27-1~27-3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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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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