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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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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7 日
制定30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30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文字第0990048425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
第 5 條所列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第5, 7, 30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7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21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5、7、3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增訂第10之1, 27之1至27之3條
修正第12, 30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30 條條文;增訂第 10-1、27-1~27-3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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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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