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处务规程
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0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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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 3 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综合文件之督导。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 本局设下列组、室:
一、电影产业组,分三科办事。
二、广播电视产业组,分三科办事。
三、流行音乐产业组,分三科办事。
四、秘书室,分二科办事。
五、人事室。
六、政风室。
七、会计室。
第 5 条 电影产业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电影与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辅导、奖励法令之拟议及阐释。
二、电影人才培育与教育扎根之推动及执行。
三、电影片制作、电影剧本、电影故事研发、电影融资、投资、设备及技术升级之辅导。
四、国产电影片映演、国内外行销之辅导及奖励。
五、电影典藏、推广及再利用之辅导。
六、电影事业与其从业人员之奖励及管理。
七、电影片分级、消费者权益及个人资料保护之管理。
八、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电影片进入台湾地区及在台湾地区发行、映演、观摩之管理。
九、电影交流、产业调查及趋势研究之执行。
十、其他有关电影与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辅导、奖励及管理事项。
第 6 条 广播电视产业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广播、电视与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辅导、奖励法令之拟议及阐释。
二、广播、电视人才培育及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融资、投资之辅导。
三、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国内外行销之推动及执行。
四、广播、电视数位化之推动及辅导。
五、广播、电视节目典藏、推广及再利用之辅导。
六、广播、电视奖励业务之执行。
七、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录影节目分级、消费者权益及个人资料保护之管理。
八、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广播电视节目、频道节目、录影节目进入台湾地区及在台湾地区发行、播送、观摩之管理。
九、广播、电视交流、产业调查及趋势研究之执行。
十、其他有关广播电视与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辅导、奖励及管理事项。
第 7 条 流行音乐产业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流行音乐与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辅导、奖励法令之拟议及阐释。
二、流行音乐人才培育。
三、流行音乐制作、发行、展演、行销之辅导。
四、流行音乐融资、投资之辅导。
五、流行音乐典藏、推广及再利用之辅导。
六、流行音乐奖励业务之执行。
七、流行音乐出版品消费者权益及个人资料保护之管理。
八、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流行音乐出版品进入台湾地区及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展览之管理。
九、流行音乐交流、产业调查及趋势研究之执行。
十、其他有关流行音乐与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内容产业辅导、奖励及管理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考、议事、法制、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财产管理。
二、国会联络与媒体、公关。
三、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四、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项。
第 10 条 政风室掌理本局政风事项。
第 11 条 会计室掌理本局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2 条 本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3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