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處務規程 訂定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2011年10月31日 有效期:民國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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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綜合文件之督導。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電影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二、廣播電視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三、流行音樂產業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第 5 條 電影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影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二、電影人才培育與教育紮根之推動及執行。
三、電影片製作、電影劇本、電影故事研發、電影融資、投資、設備及技術升級之輔導。
四、國產電影片映演、國內外行銷之輔導及獎勵。
五、電影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電影事業與其從業人員之獎勵及管理。
七、電影片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電影片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映演、觀摩之管理。
九、電影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電影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第 6 條 廣播電視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二、廣播、電視人才培育及我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融資、投資之輔導。
三、我國廣播、電視節目國內外行銷之推動及執行。
四、廣播、電視數位化之推動及輔導。
五、廣播、電視節目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廣播、電視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錄影節目分級、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廣播電視節目、頻道節目、錄影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播送、觀摩之管理。
九、廣播、電視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第 7 條 流行音樂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流行音樂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及闡釋。
二、流行音樂人才培育。
三、流行音樂製作、發行、展演、行銷之輔導。
四、流行音樂融資、投資之輔導。
五、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六、流行音樂獎勵業務之執行。
七、流行音樂出版品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八、大陸地區與香港澳門流行音樂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展覽之管理。
九、流行音樂交流、產業調查及趨勢研究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流行音樂與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議事、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
二、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