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除官不得停住诏

新除官不得停住诏
作者:李柷 
(唐哀帝)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93

朝廷命官,量能授职,中书奏拟,旋已施行,抡才既备于班员,立政兼伸于沈滞。况迁都之后,制度聿兴,新授官者,翔于外藩,不议赴阙,前资任者,蛰于列屏,自谓安时。矧尔代受国恩,身荣朝请。养高保性,既不能解印挂冠;论级嗜名,又不能擘肌分理。况新罗渤海,外国远戎,奔程已至于新都,入贡不亏于旧典。复于朝士,有愧夷人。既除官者,尚不归班,则前任者,良难恋主。宜令诸道节度观察防御刺史等,如部内有新除朝官前资朝官,敕到后三日内发遣赴阙,仍差人监送。所在州县,不得停住,苟或稽违。必议贬黜。付所司。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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