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除官不得停住詔

新除官不得停住詔
作者:李柷 
(唐哀帝)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93

朝廷命官,量能授職,中書奏擬,旋已施行,掄才既備於班員,立政兼伸於沈滯。況遷都之後,制度聿興,新授官者,翔於外藩,不議赴闕,前資任者,蟄於列屏,自謂安時。矧爾代受國恩,身榮朝請。養高保性,既不能解印掛冠;論級嗜名,又不能擘肌分理。況新羅渤海,外國遠戎,奔程已至於新都,入貢不虧於舊典。復於朝士,有愧夷人。既除官者,尚不歸班,則前任者,良難戀主。宜令諸道節度觀察防禦刺史等,如部內有新除朝官前資朝官,敕到後三日內發遣赴闕,仍差人監送。所在州縣,不得停住,苟或稽違。必議貶黜。付所司。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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