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朝平壤宣言

日朝平壤宣言
2002年9月17日
译者:日本国驻华大使馆
中文版

日朝平壤宣言

 

2002年9月17日 平壤

 

 

 日本国总理大臣小泉纯一郎和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国防委员长金正日于 2002 年 9 月 17 日在平壤举行了会谈。

 

 两国首脑在以下问题上确认有共识。对过去两国间发生的不幸进行清算、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在两国间建立有成果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符合双方的基本利益,同时是对地区的和平与安定做出贡献。

 

1、双方将按照这一宣言的精神及原则,为早日实现邦交正常化,付出全部的努力。为此,两国决定将在 2002 年 10 月中旬再次举行日朝邦交正常化的磋商。

 

 将根据相互信任关系,两国政府表示了坚定的决心,在未实现两国邦交正常化的时期,双方仍然以诚恳的态度致力于日朝间存在的各种问题的解决。

 

2、日本政府谦虚地对待由于过去日本的殖民统治,给朝鲜人民带来损害与痛苦的历史事实表示深刻的反省和由衷的歉意。

 

 双方在实现邦交正常化后,在双方认为适当时期,日方将向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提供无偿资金援助、低息长期贷款及通过国际机构对朝鲜实施人道主义支援的经济援助。另外,日本从支援民间经济活动的考虑出发,将通过国际协力银行实施对朝鲜的融资、信用担保等,符合这一宣言精神的基本认识之下,在邦交正常化的谈判中,就具体的经济协作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开诚布公的协商。

 

 双方决定在实现邦交正常化时遵从相互放弃根据 1945 年 8 月 15 日以前发生的缘故两国及两国国民在对方国所有的财产及财产要求权的基本原则,在邦交正常化的谈判中将就此进行具体的协商。

 

 双方还决定就在日本的朝鲜人地位的问题及文化财产问题,在邦交正常化的谈判中进行开诚布公的协商。

 

3、双方确认了遵守国际法,不进行威胁对方安全的行动。关于与日本国民的生命安全相关的悬而未决的问题,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承诺今后将采取措施,不会再发生在日朝关系不正常期间发生的这样令人遗憾的问题。

 

4、双方确认为了维持与强化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安定,将进行相互的合作。

 

 双方一致认为确认在这一地区的相关各国间,根据相互信赖而构筑合作关系的重要性的同时、随着这一地区的相关国家的关系正常化,建立为谋求地区的相信的框架结构是十分重要的。

 

 为全面解决朝鲜半岛的核问题,两方确认将遵守所有有关的国际协议。关于包括核问题、导弹问题的各种安全保障问题,双方确认通过促进相关国家对话以谋求解决问题的必要性。

 

 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表示依照本宣言的精神,通过在 2003 年以后将再次延期发射导弹。

 

 双方决定有关安全保障问题,将继续举行协商。

 

 

日本国
总理大臣
小泉纯一郎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国防委员会 委员长
金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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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和第13条之规定,下类作品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1. 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2. 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独立行政机构或地方独立行政机构发布的通知、指示、指令、通告和其他类似文件
  3. 法院判决、裁决、命令和审判,以及行政机构通过等同于司法裁决的程序作出的裁决和决定。
  4.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独立行政机构或地方独立行政机构编制的上述任何内容的译文和汇编。
  5. 仅传达事实的杂项报告和时事报告。

但中文维基文库限收版权许可合乎CC-by-sa-3.0和GFDL的中文翻译时,请务必标示翻译出处,不论自行或者他人翻译,以及翻译版权许可,否则足以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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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和第13条之规定,下类作品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1. 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2. 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独立行政机构或地方独立行政机构发布的通知、指示、指令、通告和其他类似文件
  3. 法院判决、裁决、命令和审判,以及行政机构通过等同于司法裁决的程序作出的裁决和决定。
  4.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独立行政机构或地方独立行政机构编制的上述任何内容的译文和汇编。
  5. 仅传达事实的杂项报告和时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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