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学象数论/洪范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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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蓍法
编辑蓍五十,
虚一,
分二,
挂一,
取右刻一策,挂于左手小指间。
以三揲之,视左右手,归馀于扐。
取左刻之策,以三数之,馀或一或二或三,归扐于左手无名指间。次揲右刻之策,馀几,归扐于左手中指间。连挂左二则右必二,左三则右必一,左四则右必三。
是为一揲,为纲。
视左右之馀策,两奇为一,左三右一是也;两偶为二,左二右二是也;奇偶为三,左四右三是也。范分左右,犹卦分上下。此虽有一二三之数,然未成一旁,需之再揲,纲必待于目也。
复合见存之策。
除去挂扐之策,初揲得四三,则见存四十二;初揲得三一或二二,则见存四十五。
分、挂、揲、归如前法,是为再揲,为目。
挂扐之数,左四则右必二,左三则右必三,左二则右必一。亦以两奇为一,左三右三是也;两偶为二,左四右二是也;奇偶为三,左二右一是也。
初揲,纲也。再揲,目也。纲一函三,以虚待目;目一为一,以实从纲。
纲一数具三数,故一可以为一,亦可以为二,亦可以为三。待目而分二之为四五六,三之为七八九亦然。如初揲一,再揲一则实其函之一,于左方立丨;再揲二则实其函之二,于左方立;再揲三则实其函之三,于左方立。如初揲二,再揲一则实其函之四,于左方立;再揲二则实其函之五,于左方立;再揲三则实其函之六,于左方立;如初揲三,再揲一则实其函之七,于左方立;再揲二则实其函之八,于左方立;再揲三则实其函之九,于左方立。此正九数也。
两揲而九数具,四揲而数名立。
两揲具范之左方。复合四十九策,如前两揲,以具右方。此之九数也,如正九是一数之九,是二数为一之二潜;如正九是五数之九,是六数为五之六伏。
八揲而六千五百六十一之数备。
数名既定,复两揲以具左方,是变九之正九也。复两揲以具右方,是变九之九也。凡四揲而得大数下之小数,如变正九是三,变之九是八,即为三之八。如大数得一之一,为原,当于原下寻小数。大数下之横即小数之左;纵即小数之右。横三纵八相合之处,便是变九也。一大数之下有八十一小数,以八十一乘之,得六千五百六十一数,吉凶休咎睹矣。
大事用年,其次用月,其次用日,其次用时。
此占法也。大数为年,反大数为月,小数为日,反小数为时。反之者,如大数左一右二为潜,月则左二右一为成也。如小数左右三在潜下之第三局,时则左三右一在下之第十九局也。如大数小数左右同者,则月时与年日同占。此犹易之卦变。
辨其阴阳五行,物无遁情。
左方以辨阴阳,一三为一阳,五为二阳,七九为三阳;二为一阴,四六为二阴,八为三阴。右方以分五行,一六为水,二七为金,三八为木,四九为火,中五为土。如筮得一之一,谓之一阳,属水;五之二谓之二阳,属金;七之三谓之三阳,属木;二之四谓之一阴,属火;四之五谓之二阴,属土;八之六谓之三阴,属水。馀仿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