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3〕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系列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3〕6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7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3年3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3年4月8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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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2013年3月1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件)


序号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2月1日

高检发释字〔2001〕1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冲突。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法发〔2003〕6号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5日

高检会〔2005〕1号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有关规定冲突。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9月21日

法释〔2006〕8号

该规定的内容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代。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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