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6年6月2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6年6月26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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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1996年6月26日 法复〔1996〕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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