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因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因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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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當事人因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
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覆
1996年6月26日 法復〔1996〕8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號《關於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作出的不予執行的裁定有錯誤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依法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不服而申請再審的,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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