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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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换当事人
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应如何
列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90年4月14日 法民〔1990〕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19号《关于在第二审追加当事人后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当事人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需要追加或更换当事人的案件,如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上,不应列被追加或更换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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