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列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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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因追加、更換當事人
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應如何
列當事人問題的批覆
1990年4月14日 法民〔1990〕8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函〔1990〕19號《關於在第二審追加當事人後調解不成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是否列上被追加的當事人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需要追加或更換當事人的案件,如調解不成,應發回重審。在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書上,不應列被追加或更換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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