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5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释第6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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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13年3月2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13年4月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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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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