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4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3〕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6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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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3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3年4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已於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

2013年3月27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行政強制法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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