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本司法解释已于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释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3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释第4号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1996〕28号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8号文件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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