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2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3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2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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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法發〔1996〕28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覆》已於1998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6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28號文件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1996〕28號),是一項關於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後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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