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1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1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12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6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各省政府所公布关于惩治盗匪及共党各条例如其公布在国民政府颁布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以前自应因国民政府新法令之颁布而省政府之旧命令当然失效惟省政府所公布之条例若在国民政府所公布法令之后则应分别查明其与国民政府公布之法令如系相同或相抵触者均应依国民政府法令办理若省政府条例之性质系执行国民政府法令者其条例仍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