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2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父故后庶子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权嫡母固应优先于生母惟嫡母与庶子利害相反时该庶子之生母自得为法定代理人来函所述情形 (某甲娶妻乙并纳丙为妾妻妾各有子一人甲病故后其妻妾所生之子均未成年依法为无诉讼能力者现丙以乙浪费财产为理由代其自己所生之子 (现年五岁) 诉请分析遗产乙则以丙系妾之身分不得行使诉讼代理权请求驳斥诉讼究竟丙能否为其未成年之子代理诉讼告争遗产) 应由丙以法定代理人之资格为诉讼行为毋庸由法院选任特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