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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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1 頁 | |
按父故後庶子未成年其法定代理權嫡母固應優先於生母惟嫡母與庶子利害相反時該庶子之生母自得為法定代理人來函所述情形 (某甲娶妻乙並納丙為妾妻妾各有子一人甲病故後其妻妾所生之子均未成年依法為無訴訟能力者現丙以乙浪費財產為理由代其自己所生之子 (現年五歲) 訴請分析遺產乙則以丙係妾之身分不得行使訴訟代理權請求駁斥訴訟究竟丙能否為其未成年之子代理訴訟告爭遺產) 應由丙以法定代理人之資格為訴訟行為毋庸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