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38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37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38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1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3 页 | |
查逃兵自系与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七款所称之溃兵相当其与在假之士兵如未脱离军籍均仍属现役军人应归军事裁判至于退伍之兵既已脱离军籍自应以普通人民论不能谓之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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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3 页 | |
查逃兵自系与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七款所称之溃兵相当其与在假之士兵如未脱离军籍均仍属现役军人应归军事裁判至于退伍之兵既已脱离军籍自应以普通人民论不能谓之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