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3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37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38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3 頁 | |
查逃兵自係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七款所稱之潰兵相當其與在假之士兵如未脫離軍籍均仍屬現役軍人應歸軍事裁判至於退伍之兵既已脫離軍籍自應以普通人民論不能謂之游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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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7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3 頁 | |
查逃兵自係與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七款所稱之潰兵相當其與在假之士兵如未脫離軍籍均仍屬現役軍人應歸軍事裁判至於退伍之兵既已脫離軍籍自應以普通人民論不能謂之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