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61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60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61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6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4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8 页 | |
查通用货币因时代而变更若特种货币已失通用之效力须以他种通用货币为之给付惟给付他种通用货币应比较当事人缔约时所交货币以两者相差之价额为其折补标准方合于当事人缔约时之本意免使一造受不当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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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4月1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8 页 | |
查通用货币因时代而变更若特种货币已失通用之效力须以他种通用货币为之给付惟给付他种通用货币应比较当事人缔约时所交货币以两者相差之价额为其折补标准方合于当事人缔约时之本意免使一造受不当之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