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6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61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8 頁 | |
查通用貨幣因時代而變更若特種貨幣已失通用之效力須以他種通用貨幣為之給付惟給付他種通用貨幣應比較當事人締約時所交貨幣以兩者相差之價額為其折補標準方合於當事人締約時之本意免使一造受不當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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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8 頁 | |
查通用貨幣因時代而變更若特種貨幣已失通用之效力須以他種通用貨幣為之給付惟給付他種通用貨幣應比較當事人締約時所交貨幣以兩者相差之價額為其折補標準方合於當事人締約時之本意免使一造受不當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