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98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92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制定机关:朝鲜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
1998年09月05日于平壤市
(在朝鲜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2009年)
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修正
1998年9月5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修正

根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1]规定:
国家管理文件和时事报导、通报资料等只要无商业目的即不为著作权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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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文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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