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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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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
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维基百科
条目:
Category:核事故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9 日
制定45条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24098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45 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院院台科字第0940011847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订第31之1, 31之2条
修正第45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41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5 条条文;增订第 31-1、31-2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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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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