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語言
監視
編輯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維基百科
條目:
Category:核事故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9 日
制定45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
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098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院院臺科字第0940011847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31之1, 31之2條
修正第4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5 條條文;增訂第 31-1、31-2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