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五十三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家范典
第五十三卷目录
女子部汇考
易经〈说卦传〉
扬雄方言〈杂释〉
白虎通〈嫁娶〉
刘熙释名〈释长幼〉
张揖博雅〈释亲〉
汇苑〈女子〉
女子部总论
易经〈屯卦 姤卦 杂卦传〉
诗经〈小雅斯干篇〉
礼记〈曲礼 曾子问 内则 丧服 杂记 昏义〉
仪礼〈士昏礼 丧服〉
春秋四传〈齐侯送女 公会杞伯姬 杞伯姬来 莒庆来逆叔姬 伯姬卒 公
及夫人会齐侯 季姬归鄫 鄫季姬卒 声姜会齐侯 出姜如齐 子叔姬卒 齐高固
来逆子叔姬 季文子如宋致女〉
家语〈本命解〉
韩诗外传〈论女子〉
孔丛子〈嘉言篇〉
曹大家女诫〈助内训 卑弱〉
颜氏家训〈治家篇〉
宋氏女论语〈立身章 学作章 学礼章 早起章 事父母章〉
郑氏女孝经〈广扬名章〉
朱子全书〈语类〉
袁氏世范〈睦亲篇 处己篇〉
郑氏家范〈训女子〉
曹端夜行烛〈家规〉
徐三重家则〈论女子〉
家范典第五十三卷
女子部汇考
编辑《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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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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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㢲》一索而得女,故谓之“长女。”〈又〉《离》再索而得女,故谓 之“中女。”〈又〉《兑》三索而得女,故谓之“少女。”
《汉扬雄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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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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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谓之嫁子。
〈注〉言往适人。
《班固白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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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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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者如也,从如人也。在家从父母,既嫁从夫,夫没从 子也。《传》曰:“妇人有三从之义也。”
《刘熙释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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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长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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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如也。妇人外成,如人也。故三从之义:少如父教,嫁 如夫命,老如子言。”《青徐州》曰:忤也。始生时人意 不喜忤忤然也。
《魏张揖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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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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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如也。
又
女子谓之妇人。
《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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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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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如也。从父之教,从夫之命,故曰“如。”未嫁谓之女,已 嫁谓之妇。
女子部总论
编辑《易经》。
《屯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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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屯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 年乃字。
〈程传〉二以阴柔居屯之世,虽正应在上而逼于初刚,故屯难。“邅回”如辞也。“乘马”,欲行也。欲从正应而复“班如”,不能进也。班,分布之义。下马为班,与马异处也。二当屯世,虽不能自济,而居中得正,有应在上
不失义者也。然逼近于初阴乃阳所求。柔者刚所陵。柔当屯时固难自济。又为刚阳所逼,故为难也。设匪逼于寇难,则往求于婚媾矣。“婚媾”,正应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于初,所以“不字。”苟贞固不易。至于十年,屯极必通,乃获正应而字育矣。以女子阴柔,苟能守其志节,久必获通。况君子守道不回乎。初为贤明刚正之人,而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据二,以柔近刚而为义,更不计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义如此。〈本义。〉班,分布不进之貌。字,许嫁也。《礼》曰:“女子许嫁,笄而字。”六二阴柔中正,有应于上,而乘初刚,故为所难,而邅回不进。然初非为寇也,乃求与己为婚媾耳。但己守正,故不之许。至于十年,数穷理极,则妄求者去,正应者合,而可许矣。爻有此象,故因以戒占者。
《象》曰:六二之难,乘刚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程传〉六二居屯之时,而又乘刚,为刚阳所逼,是其患难也。至于十年,则难久必通矣。乃得反其常,与正应合也。“十”,数之终也。
《姤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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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姤》:女壮,勿用取女。
〈程传〉一阴始生,自是而长,渐以盛大,是女之将长壮也。阴长则阳消,女壮则男弱,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取女”者,欲其柔和顺从,以成家道。《姤》乃方进之阴,渐壮而敌阳者,是以不可取也。女渐壮则失男女之正,家道败矣。《姤》虽一阴甚微,然有渐壮之道,所以戒也。〈本义〉“姤”,遇也。决尽则为纯《干》。四月之卦,至姤然后一阴可见,而为五月之卦。以其本非所望,而卒然值之,如不期而遇者,故为“遇。”遇已非正,又一阴而遇五阳,则女德不贞,而壮之甚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阳,故其象占如此。
《杂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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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姤》,遇也。柔遇刚也。《渐》,女归,待男行也。
〈大全〉《朱子》曰:“女待男而行,所以为渐。”
又
《归妹》,女之终也。
〈大全〉双湖胡氏曰:“女未嫁之称。既嫁为归,则女之终矣。”
诗经
编辑《小雅斯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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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 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诒罹。
〈朱注〉裼褓也。瓦,纺塼也。仪善,罹忧也。寝之于地,卑之也。衣之以褓,即其用而无加也。弄之以瓦,习其所有事也。有非,非妇人也;有善,非妇人也。盖女子以顺为正,无非足矣,有善则亦非其吉祥可愿之事也。唯酒食是议,而无遗父母之忧,则可矣。《易》曰:“无攸遂,在中馈,贞吉。”而孟子之母亦曰:“妇人之礼,精五饭,幂酒浆,养舅”姑,缝衣裳而已矣。故有闺门之修,而无境外之志,此之谓也。〈大全〉朱子曰:“瓦,纺时所用之物。旧见人画《列女传》漆室女手执一物,如今银子样者,意其为纺塼也。然未可必。” 安成刘氏曰:“妇人于事无所敢自遂正位乎内事,在馈食之间而已。六二阴爻,居阴位则柔顺得正,居下体之中则得中,故其象为‘无攸遂’”,在中馈。而其占者能如此,则为得正而吉。“无攸遂”即无非无仪也,在中馈即唯酒食是议也。
礼记
编辑《曲礼》
编辑
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不亲授。
〈陈注〉植者曰楎。横者曰“椸。”枷与架同置衣服之具也。巾以涗洁,栉以理发,此四者皆所以远私亵之嫌。
又
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
〈陈注〉“许嫁则系以缨”,示有所系属也。此与幼所佩香缨不同,大故,大事也。〈大全〉长乐刘氏曰:“《家人》内政,不严以防之于细微之初,不刚以正之于未然之始,则其悔吝不可逭矣。《易》曰:‘闲有家,志未变也’。男女之志,既为情邪之所变,闲禁虽严,求其无咎,而咎可无哉?故夫妇未七十,虽同藏,未有可嫌也。圣人制礼必尔者,以无嫌止有嫌也。用有情之难,正无情之易也,而况于男女未有室家哉?女”子许嫁缨,所以系属其心,以著诚于夫氏,起其孝义也。既许嫁,则有姆教之,处于阃内之别室,男子非有疾忧之故,不入其门也。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 同器而食。
〈陈注〉“女子子”,重言“子”者,别于男子也。专言“兄弟”者,远同等之嫌。
又
男女异长,
〈陈注〉“各为伯仲”,示不相干杂之义也
又
女子许嫁,《笄而》字。
〈陈注〉“许嫁则十五而笄,未许嫁则二十而笄”,亦成人之道也,故字之。
又
男女相答拜也。
〈陈注〉男女嫌疑之避,亦多端矣。然拜而相答,所以为礼,岂以行礼为嫌哉!故记者明言之。
《曾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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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
《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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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冠笄者,鸡初鸣,咸盥漱、栉縰、拂髦、总角、衿缨, 皆佩容臭。昧爽而朝,问“何食饮矣?”若已食则退,若未 食,则佐长者视具。
〈陈注〉《总角》,总聚其发而结束之为角,童子之饰也。
又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 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外内不共 井,不共湢浴,不通寝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内 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内,不啸不指。夜行以烛,无 烛则止。女子出门,必拥蔽其面;夜行以烛,无烛则止。 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又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丝。
〈陈注〉“鞶,小囊盛帨巾”者,男用韦,女用缯帛。
又
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又
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听从。”执麻枲,治丝茧,织纴 组𬘓,学女事,以共衣服。观于祭祀,纳酒浆、笾豆菹醢, 礼相助奠。
〈陈注〉“十年不出”,谓十岁则恒处于内也。姆,女师也。婉,谓言语。娩,谓容貌。司马公云:“柔顺貌。”纴,缯帛之属。组,亦织也,《诗》“执辔如组。𬘓之制似绦,古人以置诸冠服缝中者。”全庆源辅氏曰:“婉,有委曲之意,娩,有迟缓之意,听从,所谓以顺为正也。妇人之容德,莫此为盛,始于容德,中于女工之事,终于祭祀之礼,妇人之事尽是矣。” 严陵方氏曰:“不出,谓常居闺阁之内也。听则有所受,从则无所违,皆女德也。执麻枲则绩事也;治丝茧则蚕事也。观于祭祀,则欲其习熟是事故也,非特观之而已,又且纳酒浆、笾豆、菹、醢等物以致其礼,相助长者而奠之于神焉。《诗》不云乎:‘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谁其尸之?有齐季女’?盖助奠之谓也。”
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则 为妻,奔则为妾。凡女拜尚右手。
〈陈注〉十五许嫁则笄。未许嫁者二十而笄,故谓父母丧妻,齐也。妾之言接,言得接见于君子,不得伉俪也。尚左尚右,阴阳之别。〈大全〉严陵方氏曰:“三五而圆者月也,故女子之年至是数而笄。笄者,妇人首饰,盖成人之服也。夫男子冠则有成人之礼,女子笄则当许嫁之时。然嫁止于二十,娶必止于三十者,阴以少为美,阳以壮为强故也。然《经》亦举其大略耳。故王氏谓女子非二十而后可嫁,以为二十而不嫁则非礼。男子三十而娶,四十强而仕”,推此可知。聘言由彼而问此,奔言自此而趋彼。拜尚右手,尊阴道也。
《丧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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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
〈陈注〉若当父母之丧未期而为夫所出,则终父母三年之制。为已与夫族绝,故其情复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后被出,则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为三年服矣,故已也。已者,止也。
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陈注〉若被出后,遇父母之丧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则但终期服。反在期后,则遂终三年。盖缘已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丧,不可中废也。〈大全〉严陵方氏曰:“女出嫁则恩隆于夫家,被出则恩复隆于父母,得反则恩复隆于夫家,既练而反,则服不可中道而除,故遂其三年,凡此所谓以仁起义也。”
《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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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燕则鬈 首。”
〈陈注〉疏曰:“十五许嫁而笄。”若未许嫁,至二十而笄,以《成人礼》言之,妇人执其礼者。“十五许嫁而笄”,则主妇及女宾为笄礼,主妇为之著笄,女宾以醴礼之。未许嫁而笄者,则妇人礼之无主妇,女宾不备仪也。“燕则鬈首”者,谓既笄之后,寻常在家,燕居则去其笄,而分发为鬌紒也。此为未许嫁,故虽已笄,犹为少者处之。
===〈陈注〉“德贞顺也”,言辞令也。容则婉娩,功则丝麻。
仪礼
编辑《士昏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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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许嫁,笄而醴之”,称字。
〈注〉许嫁,已受纳征礼也。笄女之礼,犹冠男也。使主妇、女宾执其礼。〈疏〉释曰:“女子许嫁”,谓年十五已上至十九已下。案《曲礼》女子许嫁,缨有笄,兼有缨,示有系属。此不言缨,文不具也。云“醴之称字”者,犹男子冠醴之称字同,是以《礼记·丧服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是其义同也。 释曰:云“许嫁,已受纳征礼也”者,以纳采、问名、纳吉三礼,虽使者往来,未成交亲,故《曲礼》云:“非纳币不交不亲。”郑据纳征,唯未行请期亲迎也,二者要待女二十为之。云“笄女之礼,犹冠男也,使主妇女宾执其礼”者,案《杂记》云:“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郑注云:“言妇人执其礼”,明非许嫁之笄。彼以非许嫁笄,笄轻,故无主妇,女宾使妇人而已,明许嫁笄当使主妇对女宾执其礼,其仪如冠男也。又许嫁者用醴礼之,不许嫁者,当用酒醮之,敬其早得礼也。
又
“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于房外。
〈注〉女既次纯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盖母荐焉,重婚礼也。女奠爵于荐东,立于位而俟婿。婿至,父出,使摈者请事。母出南面房外,示亲授婿,且当戒女也。
女出于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 诸西阶上不降。
〈注〉必有正焉者,以托戒之使不忘。〈疏〉释曰:此《记》亦经不具,以母出房户之西南面,女出房西行,故行出于母左。父在阼阶上西面,故因而戒之。云“母戒诸西阶上”者,母初立房西,女出房,母行至西阶上,乃戒之也。 释曰:云“托戒使不忘”者,谓托衣笄恒在身而不忘,持戒亦然,故戒使不忘也。下文父母及庶母重云戒者,并与此文相续成也。此士礼,父母不降送。案桓公三年经书:“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穀梁传》曰:“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祭门则庙门言,不言庙门,则似得下堂者。彼诸侯礼与此异,以其大夫诸侯,天子各有昏礼,故不同也。
又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违命!”
〈注〉夙,早也。早起夜卧。命,舅姑之教命。〈疏〉释曰:上送女之时,父母俱戒迄今。此记人父云此戒者,当同是送女时,并有此戒,续成前文。庶母所戒亦然。以前后语时不同,故《记人》两处记之。但父戒之使无违舅命,母戒之使无违姑命,故父云命,母云戒也。
母施衿结帨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
〈注〉帨,佩巾。〈疏〉释曰:宫事,谓姑命妇之事,若《内宰职》云“后教六宫”妇人称宫故也。
庶母及门内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听, 宗尔父母之言。夙夜无愆,视诸衿鞶。”
〈注〉庶母,父之妾也。鞶,鞶囊也。男鞶革,女鞶丝,所以盛帨巾之属,为谨敬申重也。宗,尊也。愆,过也。诸,之也。示之以衿鞶,皆托戒使识之也。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疏〉释曰:云“男鞶革,女鞶丝”者,《内则》文,男女用物不同,故并引男子鞶革,于经无所当也。云“所以盛帨巾之属,为谨敬”者,案《内则》云:“箴管线纩,施鞶袠。”郑云:“鞶袠言施”,明为箴管线纩有之,是鞶以盛帨巾之属。此物所以供事舅姑,故云谨敬也。云“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者,前文父戒以衣笄,此经母施衿结帨,庶母直示之以衿鞶,不示以衣笄,故郑决之也。
《丧服》
编辑
女子子在室,为父三年。
〈注〉《女子子》者,子女也,别于男子也。言在室者,关已许嫁。〈疏〉释曰: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别于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名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于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字,以别于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关已许嫁”者,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而别加在室者,关已许嫁。关,通也。通已许嫁,《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谓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备,许嫁与人,即加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殇,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嫁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与夫家也。
又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
〈注〉谓遭丧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
出则已。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 ,行于士庶人曰“适人。”
又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 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 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二尊也。为 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注〉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服重者,不自绝于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避大宗。
春秋四传
编辑《齐侯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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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桓公三年“秋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
《左传》:“齐侯送姜氏,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 上卿送之,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维公子亦上卿 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 夫送之。”
《公羊传》:“何以书?讥。何讥尔?诸侯越境送女,非礼也。此 入国矣,何以代称夫人?自我言齐。”父母之于子,虽为 邻国夫人,犹曰“吾姜氏。”
《穀梁传》:“礼送女,父不下堂,女不出祭门,诸母兄弟不 出阙门。父戒之曰:‘谨慎从尔舅之言’。”母戒之曰:“‘谨慎 从尔姑之言’。诸母复申之曰:‘谨慎从尔父母之言’。”送 女逾境,非礼也。
《公会杞伯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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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庄公二十有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
《左传》:“非事也,天子非展义不巡守,诸侯非民事不举, 卿非君命不越境。”
胡传《左氏》曰:“会于洮,非事也。天子非展义不巡守,诸 侯非民事不举,卿非君命不越境。伯姬,庄公之女,非 事而特会于洮,爱其女之过而不能节之以礼,此《春 秋》之所禁也。惟不节之以礼,然后有使自择配,如僖 公之于季姬,而典训亡矣。”
〈大全〉家氏曰:于洮非归宁之地,安有女子来宁,父母疾驱于通道大都,略无所禁忌者乎? 陈氏曰:“内女为夫人,七见于《经》,未有书公会者,而会自伯姬始,由是来朝,其子由是来求妇。伯姬之为,皆未之前闻也。”
《杞伯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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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庄公二十有七年“冬,杞伯姬来。”
《左传》:“归,宁也。凡诸侯之女,归宁曰来,出曰来归。夫人 归宁曰如某,出曰归于某。”
《公羊传》:其言来何?直来曰来,大归曰“来归。”
胡传“归宁也。”礼,父母在岁一归宁。若归而合礼,则常 事不书。其曰“杞伯姬来”者,不当来也。女子有行,远父 母兄弟,春会于洮,冬又归鲁,故知其不当来也。来而 必书,《春秋》于男女往来之际严矣。
〈大全〉高氏曰:伯姬春方出与公会,而冬又来,何其不安于杞也?杞伯不能制其妻,如其国何? 张氏曰:“志其来往之数,非岁一归宁之义,所以厚男女之别也。” 汪氏曰:“《春秋》内女之适诸侯,惟杞伯姬,四书来,一书会,则伯姬之越礼可知矣。伯姬之后,惟书齐高固及子叔姬来,亦非礼也。”
《莒庆来逆叔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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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庄公二十有七年冬,莒庆来逆叔姬。
《公羊传》:“莒庆者何?莒大夫也。莒无大夫,此何以书?讥。 何讥尔?大夫越境逆女,非礼也。”
《穀梁》:“《傅》:诸侯之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与之来者,接 内也。不正其接内,故不与夫妇之称也。”
《胡传》:“莒庆,莒大夫也。叔姬,庄公女也,何以称字?大夫 自逆则称字,为其君逆则称女,尊卑之别也。何以书? 诸侯嫁女于大夫,而公自主之,非礼也。”
〈大全〉刘氏曰:“莒庆”非有君命也,叔姬非适诸侯也,何以得书乎?以公之自主之。公之自主之则敌,敌则书矣。 陈氏曰:“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曷为公亲焉?则莒庆仇也。莒无大夫,于是书莒庆。隐、桓、庄之际,莒尝为强国,入向,取杞、牟娄,纳公子庆父。吾君特会外大夫,自浮来之盟始,以是知庆之敢伉也。” 汪氏曰:宣公以篡得国,倚齐为援,而齐人止;公为高固求婚,鲁人以为大辱。莒庆微国之大夫,而庄公以女妻之,又自为之主,其不君亦甚矣。 刘氏曰:“《穀梁》云‘不正其接内,故不与夫妇之称也’。”非也。不曰逆女,乱于君夫人者也;书“叔姬”,自其理然。
《伯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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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公羊传》:“此未适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则以成人之丧治之。”
《穀梁传》:“内女也,未适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许嫁笄而 字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
〈大全〉何氏曰:“不以荡礼隆者,当为诸侯夫人,有即贵之渐。” 啖氏曰:“内女为夫人书卒;许嫁为夫人亦然。其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则不书。” 蜀杜氏曰:“嫁为夫人则系国。” 汪氏曰:“《经》书女未嫁而卒者二,虽曰许嫁,则丧之以成人之礼,亦时君溺爱之过耳。据《礼》,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为诸侯夫人则服大功,大功以下则无服。”盖诸侯绝期,苟嫁为诸侯夫人则尊同,尊同则为之服也。许嫁未可称夫人,而丧之如成人,非礼也。
《公及夫人会齐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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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阳 谷。”
《胡传》襄陵许翰曰:“先乎阳谷之会为大雨雪,后乎阳 谷之会为大雩。僖公贤君,不能礼佐齐桓,儆其怠忽, 而更与之俱肆于宠乐,是以见戒于天如此。以公夫 人阳谷之会观之,齐桓伯业怠矣,故楚人伐黄不能 救。凡此类属词比事,直书于策而义自见者也。”
〈大全〉杜氏曰:“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与公俱会齐侯,非礼。” 孙氏曰:“参讥之也。” 薛氏曰:“夫人,齐侯之女也,归宁可也;为会而从夫于外,非归宁之礼也。” 高氏曰:“公之娶、夫人之归,皆不书者,合礼故也。此会于阳谷,则非礼矣。公稔闻桓、庄之失而不改其辙,齐侯亲见两国之事,亦循其迹,以两君相会而使妇人厕于”其间,何以示侍卫仆从之臣乎? 家氏曰:“桓公之始伯,愤齐女之无度,以哀姜为首戮,诸夏肃然,知中国所以异干夷狄,实在于是。齐襄、卫宣污染之习为之一扫,庶乎古方伯之遗烈矣。及其暮年,志得而骄,乃复与僖姜为阳谷与下之会,伯业其衰矣乎!” 汪氏曰:“《书》‘及’以会,所以别男女也。桓公如齐,称”公与姜氏,此称“及”,则僖公犹能防制云耳。《鲁颂》称声姜为“令妻”,则声姜必无文姜之行矣。
《季姬归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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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 鄫子来朝。”十有五年“秋九月,季姬归于鄫。”
《左传》:“鄫季姬来,宁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 于防,而使来朝。”
《公羊传》:“鄫子曷为使乎季姬来朝?内辞也。”“非使来朝, 使来请己也。”
《穀梁传》:“遇者,同谋也。来朝者,来请己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也,以病鄫子也。”
《胡传》:“《春秋》内女适人者,明有所从,则系诸国,若杞伯 姬是也。其未适人者,欲有所别,则书其字,若子叔姬 是也。季姬书字而未系诸国,其女而非妇亦明矣。及 者,内为志,内女而外与诸侯遇,讥鲁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鄫子国君而季姬使之朝,病鄫也。鲁秉《周礼》, 男女之际,岂其若是之甚乎?盖鲁公钟爱其女,使自” 择配,故得与鄫子遇于防,而遂以季姬归之尔。有孟 光之德,有伯鸾之贤,变而不失礼之正,则犹可矣。不 然,非所以为爱而厚其别也。故称“及”、称“遇”、称“使”,罪鲁 与鄫以正男女之礼,为后世戒也。
〈大全〉孙氏曰:“季姬”,上无归鄫之文,则是未嫁者。此年遇防,明年九月归鄫,是季姬先与鄫子遇而后嫁也。此季姬之行不正可知矣。 何氏曰:“礼,男不亲求,女不亲许。鲁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佚,使来请己,与禽兽无异,故卑鄫子使乎季姬以贱之。” 张氏曰:“僖公爱女而使自择配,鄫子听其使而朝鲁请之。夫妇之始”而不正如此,《书》之所以讥僖公之不父,鄫子之不夫,季姬之不子不妇也。临川吴氏曰:“未嫁之女而与鄫子私相邂逅,是淫奔也。姬既私遇之后,使鄫子朝鲁而请昏,姬不足责也。僖公不能正家如此,何以居人上乎?” 汪氏曰:“郑徐吾犯之妹美,使之自择所配,至于兄弟相残,以乱郑国之政。鲁秉周礼”,而季姬与鄫子道淫如此,僖公正始之道,亦可愧矣! 啖氏曰:“《左氏》谓季姬,鄫子之夫人,公怒鄫子不朝季姬,使之朝。”按称季姬,明鲁未嫁女也。若是鄫夫人不当与鄫子遇,又明年归于鄫,明此时鄫子请娶之。若言鲁之处女不当与诸侯会,则文姜、哀姜淫佚至甚。 刘氏曰:“若实来,宁何故再书其归乎?”杞伯姬来,何以不书?归乎? 吴氏曰:“鄫子请娶季姬。”僖公许之,至是始归也。
《鄫季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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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六年“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传》内,女嫁于诸侯则尊同,尊同则记其卒,记其卒 则必记其葬。然而有不记者,此笔削之旨,非可以例 求者也。宋伯姬在家为淑女,既嫁为贤妇,死于义而 不回,此行之超绝卓异者。既书其葬,又载其谥。僖公钟爱季姬,使自择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礼恃爱而行, 虽书其卒,因夺其葬,所以谨夫妇之道,正人伦之统, “明王教之始也。”以此防民,犹有嫁殇立庙,举朝素衣, 亲临祖载,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大全〉汪氏曰:“内女为诸侯夫人者七,惟纪伯姬、宋共姬书卒,葬;杞叔姬以出,不书葬;郯伯姬、齐子叔姬亦出,并不书卒。杞伯姬归杞四十馀年,不书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违礼,故卒而不葬。纪叔姬非夫人,以贤而卒葬之。”
《声姜会齐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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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七年秋,夫人姜氏会齐侯于卞。 《左传》:“师灭项”、淮之会,公有诸侯之事,未归而取项,齐 人以为讨而止公。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
〈大全〉张氏曰:“人臣灭项而止,僖公刑已颇矣,又远会妇人于鲁地,此管仲既亡,桓公志荒之政也。” 临川吴氏曰:“此盖会淮之后,诸侯各归其国,齐独止,公将执之以归。夫人,齐女也。闻公见止,要齐侯于路而会之,非齐侯已归,而再出会姜氏也。妇人无外事,鲁之诸夫人声姜,颇为贤妇,诗人以令妻颂之而犹有此失,盖稔”于见闻之非,盲于礼义之正,是以好成人之美者,惜焉。 高氏曰:“论其情则可矣,而礼则不可也。《小白》入鲁地而会声姜,能无嫌乎?”
《出姜如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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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齐。”
〈大全〉临川吴氏曰:“出姜当是齐昭公女,盖有所不安而归宁以愬于父母云耳。”赵氏以为无父母,盖谓归宁合礼者,《经》不书,故疑其非昭公女也。
《子叔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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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十有二年“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左传》:“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绝也。书叔姬,言非女也。 《公羊传》:此未适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 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其称子何?贵也。其贵奈何? 母弟也。
《穀梁传》:其曰子叔姬贵也,公之母姊妹也。其一传曰: “许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 娶;女子十五而许嫁,二十而嫁。
〈大全〉赵氏曰:“时君之女,故曰‘子’,以别非先君之女也。”啖氏曰:“《左氏》云:‘杞桓公请绝叔姬而无绝昏,公许之。叔姬卒,不言杞绝也。书叔姬,言非女也’。”按此传大误,当在成八年,误置此尔。 汪氏曰:“二《传》以书子为同母妹,然十四年再书子叔姬,苟皆同母,不当同字矣。” 庐陵李氏曰:“子叔姬,《左氏》以为已嫁于杞而遭出,《公、谷》皆以”为许嫁,盖适人则必系国以无所系,《左氏》非也。其称“子”者,文公女,所以别于先君之子也。《公》《谷》以为姊妹者,非。 陈氏云:“已许嫁于杞,杞伯来朝,诸绝叔姬,复求其次。”此说通。
《齐高固来逆子叔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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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五年:“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子叔姬。”
《左传》: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故书曰“逆叔姬”,卿自逆 也。
《穀梁传》:“诸侯之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与之来者,接 内也。不正其接内,故不与夫妇之称也。”
《胡传》:“‘按《左氏》,公如齐,高固使齐侯止公,请叔姬焉。书 ‘夏,公至自齐’。秋,齐高固来逆子叔姬’,罪宣公也。其曰 来者,以公自为之主。称子者,或谓别于先公之女也。 诸侯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与之者,为体敌也。而公 自为之主,压尊毁列,卑朝廷,慢宗庙矣。夫以郑国褊 小,楚公子围之贵骄强大,来娶于郑,子产辞而却之”, 使馆于外,欲野赐之,几不得抚有其室。而宣公以鲁 国周公之后,逼于高固,请婚其女,强委禽焉,而不能 止。惟不知以礼为守身之干,是以得此辱也。《春秋》详 书,为后世鉴,欲人之必谨于礼以定其位。不然,卑巽 妄说,不近于礼,奚足远耻辱哉?
〈大全〉杜氏曰:“适诸侯称女,适大夫称字,所以别尊卑也。”不书女归降于诸侯。 范氏曰:“来者,谓高固。固齐之大夫,而与君接婚姻之礼与?” 赵氏曰:“时君之女,故加‘子’字,以别姑姊妹。” 高氏曰:“高固之娶,叔姬之嫁,齐许之来,鲁与之婚,皆非礼也。” 家氏曰:“闾巷之人,为强有力者胁之而婚,且犹不受,况于堂堂之侯国乎?胁而求昏”,已为不可,而又以大夫伉礼于国君,所以陵暴鲁国者甚矣。宣公用齐之力,篡弑得国,固不以是为辱鲁之宗社重为之辱矣。呜呼!以千乘之国,涕出而女,于吴且犹羞之,而况于女邻国之大夫者乎?《春秋》书之,责鲁也,责齐也,正高固陵犯之罪也。
《季文子如宋致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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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九年》:“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
《左传》: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赋《韩奕》之五章。 穆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 施及未亡人。先君犹有望也。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赋《绿衣》之卒章而入。
《公羊传》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录伯姬也。 《穀梁传》:“致者,不致者也。妇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 夫,如宋致女,是以我尽之也。不正,故不与内称也。逆 者微,故致女,详其事,贤伯姬也。”
〈大全〉《程子》曰:“女既嫁,父母使人安之,谓之致女。古者三月而庙见,始成妇也。伯姬贤,鲁国重,故使卿致也。”
家语
编辑《本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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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者,顺男子之教而长其理者也。是故无专制之 义,而有三从之道:幼从父兄,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又
女有五不取:逆家子者、乱家子者、“世有刑人子者、有 恶疾子者、丧父长子者。”
汉韩诗外传
编辑《论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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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曰:夫行露之人,许嫁矣,然而未往也。见一物不具, 一礼不备,守节贞理,守死不往,君子以为得妇道之 宜,故举而传之,扬而歌之,以绝无道之求,防污道之 行乎。《诗》曰:“虽速我讼,亦不尔从。”
孔丛子
编辑《嘉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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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张曰:“女子必渐乎二十而后嫁,何也?”孔子曰:“十五 许嫁而后从夫,是阳动而阴应,男唱而女随之义也。 以为缋组𬘓织纴者,女子之所有事也;黼黻文章之 义,妇人之所有大功也。必十五以往,渐乎二十,然后 可以通乎此事。通乎此事,然后乃能上以孝于舅姑, 下以事夫养子也。”
曹大家女诫
编辑《助内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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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辞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馀宠,赖母师之典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于今四十馀载矣。战战兢兢,常惧黜辱,以增父母之羞,以益中外之累。夙夜劬心,勤不告劳,而今而后,乃知免耳。吾性疏顽,教导无素,恒恐子谷负辱清朝。圣恩横加,猥赐金紫,实非鄙人庶几所望也。男能自谋矣,吾不复以为忧” 也。但伤诸女方当适人,而不渐训诲,不闻妇礼,惧失容它门,取耻宗族。吾今疾在沉滞,性命无常,念汝曹如此,每用惆怅。间作《女诫》七章,愿诸女各写一通,庶有补益裨助。汝身去矣,其勗勉之。
《卑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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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塼,而斋告焉。卧之 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塼,明其习劳,主执 勤也。斋告先君,明当主继祭祀也。三者盖女人之常 道,礼法之典教矣。谦让恭敬,先人后己,有善莫名,有 恶莫辞,忍辱含垢,常若畏惧,是谓“卑弱下人”也。晚寝 早作,勿惮夙夜,执务私事,不辞剧易,所作必成,手迹 整理,是谓“执勤”也。正色端操,以事夫主,清静自守,无 好戏笑,洁齐酒食,以供祖宗,是谓“继祭祀”也。三者苟 备,而患名称之不闻,黜辱之在身,未之见也。三者苟 失之,何名称之可闻,黜辱之可远哉?
北齐颜氏家训
编辑《治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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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妇人织纴组𬘓之事,黼黻锦绣罗绮之工,大优 于江东也。太公曰:“养女太多,一费也。”陈蕃云:“盗不过 五女之门。”女之为累,亦以深矣。然天生蒸民,先人传 体,其如之何?世人多不举女,贼行骨肉,岂当如此而 望福于天乎?吾有疏亲,家饶妓媵,诞育将及,使遣婚 监守之。体有不安,窥窗倚户,若生女者,辄持将去。母 随号泣,莫敢救之,使人不忍闻也。
妇人之性,率宠子婿而虐儿妇。宠婿,则兄弟之怨生 焉;虐妇,则姊妹之谗行焉。然则女之行留,皆得罪于 其家者,母实为之。至有谚云:“落索阿姑飧。”此其相报 也。家之常弊,可不诫哉!
《婚姻素对》,靖侯成规。近世嫁娶,遂有“卖女纳财,买妇 输绢”,比量父祖,计校锱铢,责多还少,市井无异。或猥 婿在门,或傲妇擅室,贪荣求利,反招羞耻,可不慎欤!
唐宋氏女论语
编辑《立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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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为女子,先学立身。立身之法,惟务清贞。清则贞洁, 贞则身荣。行莫回头,语莫露唇,坐莫动膝,立莫摇裙。 喜莫大笑,怒莫高声。内外各处,男女异群。莫窥外壁, 莫出外庭。窥必掩面,出必藏形。男非眷属,莫与通名; 女非善属,莫与相亲。立身端正,方可为人。
《学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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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为女子,须学女工,纫麻缉苎,粗细不同。机车纺织, 切莫匆匆。看蚕煮茧,晓夜相从。采桑摘柘,看雨占风, 滓湿即替,寒冷须烘。取叶饲食,必得其中。取丝经纬, 文匹成工。轻纱下轴,细布入筒。绸绢苎葛,织造重重亦可货卖,亦可自缝。刺鞋补袜,引线绣绒,补联纫缀。 百事皆通,皆依此语。“寒冷从容,衣不愁破,家不愁穷。” 莫学懒妇,积小痴慵。不贪女务,不计春冬。针线粗率, 为人所攻。嫁为人妇,耻辱门风。衣裳破损,牵西遮东。 遭人指点,耻笑乡中。奉劝女子,听取言终。
《学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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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为女子,当知女务。女客相遇,安排坐具,整顿衣裳, 轻行缓步,敛手低声,请过庭户。问候通时,从头称叙。 答问殷勤,轻言细语。备办茶汤,迎来递去。莫学他人, 抬身不顾。接见依稀,有相欺侮。如到人家,且依礼数 相见,传茶,即通事务。说罢起身,再三辞去。主若相留, 礼筵待过。酒略沾唇,食无叉著。退盏辞壶,过承推拒。 莫学他人,呼汤呷醋。醉后颠狂,遭人所恶。身未回家, 已遭点污。当在家庭,少游道路。生面相逢,低头看顾。 莫学他人,不知朝暮。走遍乡村,说三道四。引惹恶声, 多招骂怒。辱贱门风,连累父母。损破自身,供他笑具。 如此之人,有如犬鼠。莫学他人,惶恐羞辱。
《早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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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为女子,习以为常。五更鸡唱,起著衣裳。盥漱已了, 随意梳妆。拾柴烧火,早下厨房。磨锅洗镬,煮水煮汤。 随家丰俭,蒸煮食尝。安排蔬菜,炮豉舂姜。随时下料, 甜淡馨香。整齐碗碟,铺设分张。三飧饭食,朝暮相当。 侵晨早起,百事无妨。莫学懒妇,不解思量。黄昏一觉, 直到天光。日高三丈,犹未离床。起来已晏,却是惭惶。 早起梳洗,突入厨堂。容颜龌龊,手脚慌忙。煮茶煮饭, 不及时常。”又有一等,餟𫗦争尝,“未曾炮馔,先已偷藏。 丑呈乡里,辱及爹娘。被人传说,岂不羞惶。”
《事父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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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堂,敬重爹娘。每朝早起,先问安康。寒则烘火, 热则扇凉,饥则进食,渴则进汤。父母捡责,不得慌忙。 近前听取,早夜思量,若有不是,改过从长。父母言语, 莫作寻常。遵依教训,不可强良。若有不是,借问无妨。 父母年老,朝夕忧惶。补联鞋袜,做造衣裳。四时八节, 孝养相当。父母有疾,身莫离床,衣不解带,汤药亲尝, “求神拜佛,指望安康。莫教不幸,或致身亡。痛入骨髓, 哭断肝肠。三年乳哺,恩德难忘。衣裳装殓,持服居丧。 安埋设祭,礼拜烧香。追修荐拔,超上天堂。莫学忤逆, 咆哮无常。才出一语,应答千张。便行抛掉,说著相伤。 如此妇女,教坏村坊。”
郑氏女孝经
编辑《广扬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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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曰:“女子之事父母也孝,故忠可移于舅姑;事姊 妹也义,故顺可移于娣姒。居家理,故理可闻于六亲。 是以行成于内,而名立于后世矣。”
宋朱子全书
编辑《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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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女子亦当有教。自《孝经》之外,如《论语》,只取其面前 明白者教之,何如?”曰:“亦可。如曹大家《女诫》,温公《家范》 亦好。”
袁氏世范
编辑《睦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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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 于目前。必致嫁后有所陈诉。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姻有高义 者,宁若与之议亲,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 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不自明。” 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馀,亦不可视 为他人,不以分给。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 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之不如男 也?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 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 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及 其有男女嫁娶之后,男家富而女家贫,则欲得男家 之财以与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贫,则欲得女家之财 以与男家。为男女者亦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贫益 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
《处己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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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产之家,凡事不可不早虑。有男而为之营生,教之 生业,皆早虑也。至于养女,亦当早为储蓄衣衾妆奁 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费力。若置而不问,但称临时,此 有何术?不过鬻田庐及不恤女子之羞见人也。至于 家有老人,而送终之具不为素办,亦称临时,亦无他 术,亦是临时鬻田庐及不恤后事之不如仪也。今人 有生一女而种杉万根者,待女长则鬻杉以为嫁资, 此其女必不至失时也。有于少壮之年置寿衣、寿器、 寿茔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无衣无棺可敛,三 年五年无地可葬也。
郑氏家范
编辑《训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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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适人者,若有外孙弥月之礼,惟首生者与之,馀并 不许,但令人以食味慰问之朔望后一日,令诸生聚揖之时,直说古《列女传》,使诸 妇听之。
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到外家,馀虽至亲之家, 亦不许往,违者重罚其母。
明曹端夜行烛
编辑《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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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有作非为犯淫狎者,与之刀绳,闭于牛驴房,听 其自死。其母不容者,出之;其父不容者,陈于官而放 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削其名,死生不许入祠 堂。既放而悔改,容死其女者,复之。
徐三重家则
编辑《论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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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之辨正在内外,则妇人不当出外明甚。予常 至宜兴,旅寓民舍,罕见妇女形迹,亦绝无往来道路, 此土俗之最美者。良家女子固不宜轻出行游,及抵 亲识,至于探望姻党,辄遣妇女飘扬衢路,肩摩稠人, 大非雅观。必不得已,第可命老幼童竖相致问信。若 远亲之家,吉凶礼节已有男子在外交际,恶用复需 妇人哉。
一生女许婚宜待笄年,不得太早。世俗多有幼小受 聘者,数岁之内不惟男女变故难期,且家事亦有聚 散。婿或孤贫无倚妇家不免收赘异族同处内外当 闲。此慎微别嫌第一事也。若年齿各长,此嫁彼娶,宁 复虑此。
一、委弃子女,此村野细民违天贼理者所为。夫杀人 而死,国有常刑。杀子女不死,焉知天道,不为冥戮。读 画明理之家,必无此事,姑书之,或可理谕乡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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