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五十三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女子部彙考
易經〈說卦傳〉
揚雄方言〈雜釋〉
白虎通〈嫁娶〉
劉熙釋名〈釋長幼〉
張揖博雅〈釋親〉
彙苑〈女子〉
女子部總論
易經〈屯卦 姤卦 雜卦傳〉
詩經〈小雅斯干篇〉
禮記〈曲禮 曾子問 內則 喪服 雜記 昏義〉
儀禮〈士昏禮 喪服〉
春秋四傳〈齊侯送女 公會杞伯姬 杞伯姬來 莒慶來逆叔姬 伯姬卒 公
及夫人會齊侯 季姬歸鄫 鄫季姬卒 聲姜會齊侯 出姜如齊 子叔姬卒 齊高固
來逆子叔姬 季文子如宋致女〉
家語〈本命解〉
韓詩外傳〈論女子〉
孔叢子〈嘉言篇〉
曹大家女誡〈助內訓 卑弱〉
顏氏家訓〈治家篇〉
宋氏女論語〈立身章 學作章 學禮章 早起章 事父母章〉
鄭氏女孝經〈廣揚名章〉
朱子全書〈語類〉
袁氏世範〈睦親篇 處己篇〉
鄭氏家範〈訓女子〉
曹端夜行燭〈家規〉
徐三重家則〈論女子〉
家範典第五十三卷
女子部彙考
编辑《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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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卦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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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㢲》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又〉《離》再索而得女,故謂 之「中女。」〈又〉《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
《漢揚雄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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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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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謂之嫁子。
〈注〉言往適人。
《班固白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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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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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者如也,從如人也。在家從父母,既嫁從夫,夫沒從 子也。《傳》曰:「婦人有三從之義也。」
《劉熙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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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長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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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如也。婦人外成,如人也。故三從之義:少如父教,嫁 如夫命,老如子言。」《青徐州》曰:忤也。始生時人意 不喜忤忤然也。
《魏張揖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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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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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如也。
又
女子謂之婦人。
《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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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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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如也。從父之教,從夫之命,故曰「如。」未嫁謂之女,已 嫁謂之婦。
女子部總論
编辑《易經》。
《屯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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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屯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貞不字,十 年乃字。
〈程傳〉二以陰柔居屯之世,雖正應在上而逼于初剛,故屯難。「邅回」如辭也。「乘馬」,欲行也。欲從正應而復「班如」,不能進也。班,分布之義。下馬為班,與馬異處也。二當屯世,雖不能自濟,而居中得正,有應在上
不失義者也。然逼近于初陰乃陽所求。柔者剛所陵。柔當屯時固難自濟。又為剛陽所逼,故為難也。設匪逼于寇難,則往求于婚媾矣。「婚媾」,正應也。寇非理而至者,二守中正,不苟合于初,所以「不字。」苟貞固不易。至于十年,屯極必通,乃獲正應而字育矣。以女子陰柔,苟能守其志節,久必獲通。況君子守道不回乎。初為賢明剛正之人,而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據二,以柔近剛而為義,更不計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義如此。〈本義。〉班,分布不進之貌。字,許嫁也。《禮》曰:「女子許嫁,笄而字。」六二陰柔中正,有應于上,而乘初剛,故為所難,而邅回不進。然初非為寇也,乃求與己為婚媾耳。但己守正,故不之許。至于十年,數窮理極,則妄求者去,正應者合,而可許矣。爻有此象,故因以戒占者。
《象》曰:六二之難,乘剛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程傳〉六二居屯之時,而又乘剛,為剛陽所逼,是其患難也。至于十年,則難久必通矣。乃得反其常,與正應合也。「十」,數之終也。
《姤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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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姤》:女壯,勿用取女。
〈程傳〉一陰始生,自是而長,漸以盛大,是女之將長壯也。陰長則陽消,女壯則男弱,故戒勿用取如是之女。「取女」者,欲其柔和順從,以成家道。《姤》乃方進之陰,漸壯而敵陽者,是以不可取也。女漸壯則失男女之正,家道敗矣。《姤》雖一陰甚微,然有漸壯之道,所以戒也。〈本義〉「姤」,遇也。決盡則為純《乾》。四月之卦,至姤然後一陰可見,而為五月之卦。以其本非所望,而卒然值之,如不期而遇者,故為「遇。」遇已非正,又一陰而遇五陽,則女德不貞,而壯之甚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陽,故其象占如此。
《雜卦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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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姤》,遇也。柔遇剛也。《漸》,女歸,待男行也。
〈大全〉《朱子》曰:「女待男而行,所以為漸。」
又
《歸妹》,女之終也。
〈大全〉雙湖胡氏曰:「女未嫁之稱。既嫁為歸,則女之終矣。」
詩經
编辑《小雅斯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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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無非無儀。 唯酒食是議。無父母詒罹。
〈朱註〉裼褓也。瓦,紡塼也。儀善,罹憂也。寢之于地,卑之也。衣之以褓,即其用而無加也。弄之以瓦,習其所有事也。有非,非婦人也;有善,非婦人也。蓋女子以順為正,無非足矣,有善則亦非其吉祥可願之事也。唯酒食是議,而無遺父母之憂,則可矣。《易》曰:「無攸遂,在中饋,貞吉。」而孟子之母亦曰:「婦人之禮,精五飯,冪酒漿,養舅」姑,縫衣裳而已矣。故有閨門之修,而無境外之志,此之謂也。〈大全〉朱子曰:「瓦,紡時所用之物。舊見人畫《列女傳》漆室女手執一物,如今銀子樣者,意其為紡塼也。然未可必。」 安成劉氏曰:「婦人于事無所敢自遂正位乎內事,在饋食之間而已。六二陰爻,居陰位則柔順得正,居下體之中則得中,故其象為『無攸遂』」,在中饋。而其占者能如此,則為得正而吉。「無攸遂」即無非無儀也,在中饋即唯酒食是議也。
禮記
编辑《曲禮》
编辑
男女不雜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櫛不親授。
〈陳註〉植者曰楎。橫者曰「椸。」枷與架同置衣服之具也。巾以涗潔,櫛以理髮,此四者皆所以遠私褻之嫌。
又
女子許嫁,纓非有大故,不入其門。
〈陳註〉「許嫁則繫以纓」,示有所繫屬也。此與幼所佩香纓不同,大故,大事也。〈大全〉長樂劉氏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于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于未然之始,則其悔吝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既為情邪之所變,閑禁雖嚴,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以無嫌止有嫌也。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而況于男女未有室家哉?女」子許嫁纓,所以繫屬其心,以著誠于夫氏,起其孝義也。既許嫁,則有姆教之,處于閫內之別室,男子非有疾憂之故,不入其門也。
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與同席而坐,弗與 同器而食。
〈陳註〉「女子子」,重言「子」者,別于男子也。專言「兄弟」者,遠同等之嫌。
又
男女異長,
〈陳註〉「各為伯仲」,示不相干雜之義也
又
女子許嫁,《笄而》字。
〈陳註〉「許嫁則十五而笄,未許嫁則二十而笄」,亦成人之道也,故字之。
又
男女相答拜也。
〈陳註〉男女嫌疑之避,亦多端矣。然拜而相答,所以為禮,豈以行禮為嫌哉!故記者明言之。
《曾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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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
《內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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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未冠笄者,雞初鳴,咸盥漱、櫛縰、拂髦、總角、衿纓, 皆佩容臭。昧爽而朝,問「何食飲矣?」若已食則退,若未 食,則佐長者視具。
〈陳註〉《總角》,總聚其髮而結束之為角,童子之飾也。
又
男不言內,女不言外。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 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後取之。外內不共 井,不共湢浴,不通寢席,不通乞假。男女不通衣裳。內 言不出,外言不入。」男子入內,不嘯不指。夜行以燭,無 燭則止。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夜行以燭,無燭則止。 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又
子能食,食教以右手。能言。男唯女俞,男鞶革,女鞶絲。
〈陳註〉「鞶,小囊盛帨巾」者,男用韋,女用繒帛。
又
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
又
女子十年不出,姆教「婉娩聽從。」執麻枲,治絲繭,織紝 組紃,學女事,以共衣服。觀於祭祀,納酒漿、籩豆菹醢, 禮相助奠。
〈陳註〉「十年不出」,謂十歲則恆處于內也。姆,女師也。婉,謂言語。娩,謂容貌。司馬公云:「柔順貌。」紝,繒帛之屬。組,亦織也,《詩》「執轡如組。紃之制似絛,古人以置諸冠服縫中者。」全慶源輔氏曰:「婉,有委曲之意,娩,有遲緩之意,聽從,所謂以順為正也。婦人之容德,莫此為盛,始于容德,中于女工之事,終于祭祀之禮,婦人之事盡是矣。」 嚴陵方氏曰:「不出,謂常居閨閣之內也。聽則有所受,從則無所違,皆女德也。執麻枲則績事也;治絲繭則蠶事也。觀于祭祀,則欲其習熟是事故也,非特觀之而已,又且納酒漿、籩豆、菹、醢等物以致其禮,相助長者而奠之于神焉。《詩》不云乎:『于以奠之,宗室牖下。誰其尸之?有齊季女』?蓋助奠之謂也。」
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則 為妻,奔則為妾。凡女拜尚右手。
〈陳註〉十五許嫁則笄。未許嫁者二十而笄,故謂父母喪妻,齊也。妾之言接,言得接見于君子,不得伉儷也。尚左尚右,陰陽之別。〈大全〉嚴陵方氏曰:「三五而圓者月也,故女子之年至是數而笄。笄者,婦人首飾,蓋成人之服也。夫男子冠則有成人之禮,女子笄則當許嫁之時。然嫁止于二十,娶必止于三十者,陰以少為美,陽以壯為強故也。然《經》亦舉其大略耳。故王氏謂女子非二十而後可嫁,以為二十而不嫁則非禮。男子三十而娶,四十強而仕」,推此可知。聘言由彼而問此,奔言自此而趨彼。拜尚右手,尊陰道也。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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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既練而出則已。
〈陳註〉若當父母之喪未期而為夫所出,則終父母三年之制。為已與夫族絕,故其情復隆于父母也。若在父母小祥後被出,則是己之期服已除,不可更同兄弟為三年服矣,故已也。已者,止也。
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
〈陳註〉若被出後,遇父母之喪未及期,而夫命之反,則但終期服。反在期後,則遂終三年。蓋緣已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中廢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女出嫁則恩隆于夫家,被出則恩復隆于父母,得反則恩復隆于夫家,既練而反,則服不可中道而除,故遂其三年,凡此所謂以仁起義也。」
《雜記》
编辑
「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燕則鬈 首。」
〈陳註〉疏曰:「十五許嫁而笄。」若未許嫁,至二十而笄,以《成人禮》言之,婦人執其禮者。「十五許嫁而笄」,則主婦及女賓為笄禮,主婦為之著笄,女賓以醴禮之。未許嫁而笄者,則婦人禮之無主婦,女賓不備儀也。「燕則鬈首」者,謂既笄之後,尋常在家,燕居則去其笄,而分髮為鬌紒也。此為未許嫁,故雖已笄,猶為少者處之。
===〈陳註〉「德貞順也」,言辭令也。容則婉娩,功則絲麻。
儀禮
编辑《士昏禮》
编辑
「女子許嫁,笄而醴之」,稱字。
〈註〉許嫁,已受納徵禮也。笄女之禮,猶冠男也。使主婦、女賓執其禮。〈疏〉釋曰:「女子許嫁」,謂年十五已上至十九已下。案《曲禮》女子許嫁,纓有笄,兼有纓,示有繫屬。此不言纓,文不具也。云「醴之稱字」者,猶男子冠醴之稱字同,是以《禮記·喪服小記》云「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是其義同也。 釋曰:云「許嫁,已受納徵禮也」者,以納采、問名、納吉三禮,雖使者往來,未成交親,故《曲禮》云:「非納幣不交不親。」鄭據納徵,唯未行請期親迎也,二者要待女二十為之。云「笄女之禮,猶冠男也,使主婦女賓執其禮」者,案《雜記》云:「女雖未許嫁,年二十而笄禮之,婦人執其禮。」鄭註云:「言婦人執其禮」,明非許嫁之笄。彼以非許嫁笄,笄輕,故無主婦,女賓使婦人而已,明許嫁笄當使主婦對女賓執其禮,其儀如冠男也。又許嫁者用醴禮之,不許嫁者,當用酒醮之,敬其早得禮也。
又
「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于房外。
〈註〉女既次純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蓋母薦焉,重婚禮也。女奠爵于薦東,立于位而俟婿。婿至,父出,使擯者請事。母出南面房外,示親授婿,且當戒女也。
女出于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 諸西階上不降。
〈註〉必有正焉者,以託戒之使不忘。〈疏〉釋曰:此《記》亦經不具,以母出房戶之西南面,女出房西行,故行出于母左。父在阼階上西面,故因而戒之。云「母戒諸西階上」者,母初立房西,女出房,母行至西階上,乃戒之也。 釋曰:云「託戒使不忘」者,謂托衣笄恆在身而不忘,持戒亦然,故戒使不忘也。下文父母及庶母重云戒者,並與此文相續成也。此士禮,父母不降送。案桓公三年經書:「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穀梁傳》曰:「禮,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祭門則廟門言,不言廟門,則似得下堂者。彼諸侯禮與此異,以其大夫諸侯,天子各有昏禮,故不同也。
又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違命!」
〈註〉夙,早也。早起夜臥。命,舅姑之教命。〈疏〉釋曰:上送女之時,父母俱戒迄今。此記人父云此戒者,當同是送女時,并有此戒,續成前文。庶母所戒亦然。以前後語時不同,故《記人》兩處記之。但父戒之使無違舅命,母戒之使無違姑命,故父云命,母云戒也。
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
〈註〉帨,佩巾。〈疏〉釋曰:宮事,謂姑命婦之事,若《內宰職》云「后教六宮」婦人稱宮故也。
庶母及門內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聽, 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諸衿鞶。」
〈註〉庶母,父之妾也。鞶,鞶囊也。男鞶革,女鞶絲,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申重也。宗,尊也。愆,過也。諸,之也。示之以衿鞶,皆托戒使識之也。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疏〉釋曰:云「男鞶革,女鞶絲」者,《內則》文,男女用物不同,故并引男子鞶革,於經無所當也。云「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者,案《內則》云:「箴管線纊,施鞶袠。」鄭云:「鞶袠言施」,明為箴管線纊有之,是鞶以盛帨巾之屬。此物所以供事舅姑,故云謹敬也。云「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者,前文父戒以衣笄,此經母施衿結帨,庶母直示之以衿鞶,不示以衣笄,故鄭決之也。
《喪服》
编辑
女子子在室,為父三年。
〈註〉《女子子》者,子女也,別于男子也。言在室者,關已許嫁。〈疏〉釋曰:自此盡「為父三年」,論女子子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與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別于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名單稱子,是對父母生稱。今于女子別加一字,故雙言二字,以別于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關已許嫁」者,鄭意經直云女子子為父,得矣,而別加在室者,關已許嫁。關,通也。通已許嫁,《內則》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許嫁而笄。」謂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備,許嫁與人,即加笄與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殤,則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為父服斬也。雖許嫁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與夫家也。
又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註〉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
出則已。凡女行于大夫以上曰「嫁」 ,行於士庶人曰「適人。」
又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 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 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二尊也。為 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註〉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服重者,不自絕于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避大宗。
春秋四傳
编辑《齊侯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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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桓公三年「秋九月,齊侯送姜氏于讙。」
《左傳》:「齊侯送姜氏,非禮也。凡公女嫁于敵國,姊妹則 上卿送之,公子則下卿送之;于大國,維公子亦上卿 送之。于天子則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國,則上大 夫送之。」
《公羊傳》:「何以書?譏。何譏爾?諸侯越境送女,非禮也。此 入國矣,何以代稱夫人?自我言齊。」父母之于子,雖為 鄰國夫人,猶曰「吾姜氏。」
《穀梁傳》:「禮送女,父不下堂,女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 出闕門。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 從爾姑之言』。諸母復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送 女踰境,非禮也。
《公會杞伯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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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有七年春,公會杞伯姬于洮。」
《左傳》:「非事也,天子非展義不巡守,諸侯非民事不舉, 卿非君命不越境。」
胡傳《左氏》曰:「會于洮,非事也。天子非展義不巡守,諸 侯非民事不舉,卿非君命不越境。伯姬,莊公之女,非 事而特會于洮,愛其女之過而不能節之以禮,此《春 秋》之所禁也。惟不節之以禮,然後有使自擇配,如僖 公之于季姬,而典訓亡矣。」
〈大全〉家氏曰:于洮非歸寧之地,安有女子來寧,父母疾驅于通道大都,略無所禁忌者乎? 陳氏曰:「內女為夫人,七見于《經》,未有書公會者,而會自伯姬始,由是來朝,其子由是來求婦。伯姬之為,皆未之前聞也。」
《杞伯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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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有七年「冬,杞伯姬來。」
《左傳》:「歸,寧也。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出曰來歸。夫人 歸寧曰如某,出曰歸于某。」
《公羊傳》:其言來何?直來曰來,大歸曰「來歸。」
胡傳「歸寧也。」禮,父母在歲一歸寧。若歸而合禮,則常 事不書。其曰「杞伯姬來」者,不當來也。女子有行,遠父 母兄弟,春會于洮,冬又歸魯,故知其不當來也。來而 必書,《春秋》于男女往來之際嚴矣。
〈大全〉高氏曰:伯姬春方出與公會,而冬又來,何其不安于杞也?杞伯不能制其妻,如其國何? 張氏曰:「志其來往之數,非歲一歸寧之義,所以厚男女之別也。」 汪氏曰:「《春秋》內女之適諸侯,惟杞伯姬,四書來,一書會,則伯姬之越禮可知矣。伯姬之後,惟書齊高固及子叔姬來,亦非禮也。」
《莒慶來逆叔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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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有七年冬,莒慶來逆叔姬。
《公羊傳》:「莒慶者何?莒大夫也。莒無大夫,此何以書?譏。 何譏爾?大夫越境逆女,非禮也。」
《穀梁》:「《傅》:諸侯之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 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胡傳》:「莒慶,莒大夫也。叔姬,莊公女也,何以稱字?大夫 自逆則稱字,為其君逆則稱女,尊卑之別也。何以書? 諸侯嫁女于大夫,而公自主之,非禮也。」
〈大全〉劉氏曰:「莒慶」非有君命也,叔姬非適諸侯也,何以得書乎?以公之自主之。公之自主之則敵,敵則書矣。 陳氏曰:「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曷為公親焉?則莒慶仇也。莒無大夫,于是書莒慶。隱、桓、莊之際,莒嘗為強國,入向,取杞、牟婁,納公子慶父。吾君特會外大夫,自浮來之盟始,以是知慶之敢伉也。」 汪氏曰:宣公以篡得國,倚齊為援,而齊人止;公為高固求婚,魯人以為大辱。莒慶微國之大夫,而莊公以女妻之,又自為之主,其不君亦甚矣。 劉氏曰:「《穀梁》云『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非也。不曰逆女,亂于君夫人者也;書「叔姬」,自其理然。
《伯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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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九年:「秋七月乙酉,伯姬卒。」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穀梁傳》:「內女也,未適人不卒,此何以卒也?許嫁笄而 字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
〈大全〉何氏曰:「不以蕩禮隆者,當為諸侯夫人,有即貴之漸。」 啖氏曰:「內女為夫人書卒;許嫁為夫人亦然。其為媵及嫁太子公子大夫,則不書。」 蜀杜氏曰:「嫁為夫人則繫國。」 汪氏曰:「《經》書女未嫁而卒者二,雖曰許嫁,則喪之以成人之禮,亦時君溺愛之過耳。據《禮》,諸侯姑姊妹女子子嫁為諸侯夫人則服大功,大功以下則無服。」蓋諸侯絕期,苟嫁為諸侯夫人則尊同,尊同則為之服也。許嫁未可稱夫人,而喪之如成人,非禮也。
《公及夫人會齊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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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 穀。」
《胡傳》襄陵許翰曰:「先乎陽穀之會為大雨雪,後乎陽 穀之會為大雩。僖公賢君,不能禮佐齊桓,儆其怠忽, 而更與之俱肆于寵樂,是以見戒于天如此。以公夫 人陽穀之會觀之,齊桓伯業怠矣,故楚人伐黃不能 救。凡此類屬詞比事,直書于策而義自見者也。」
〈大全〉杜氏曰:「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踰閾。與公俱會齊侯,非禮。」 孫氏曰:「參譏之也。」 薛氏曰:「夫人,齊侯之女也,歸寧可也;為會而從夫于外,非歸寧之禮也。」 高氏曰:「公之娶、夫人之歸,皆不書者,合禮故也。此會于陽穀,則非禮矣。公稔聞桓、莊之失而不改其轍,齊侯親見兩國之事,亦循其跡,以兩君相會而使婦人廁于」其間,何以示侍衛僕從之臣乎? 家氏曰:「桓公之始伯,憤齊女之無度,以哀姜為首戮,諸夏肅然,知中國所以異干夷狄,實在于是。齊襄、衛宣汙染之習為之一掃,庶乎古方伯之遺烈矣。及其暮年,志得而驕,乃復與僖姜為陽穀與下之會,伯業其衰矣乎!」 汪氏曰:「《書》『及』以會,所以別男女也。桓公如齊,稱」公與姜氏,此稱「及」,則僖公猶能防制云耳。《魯頌》稱聲姜為「令妻」,則聲姜必無文姜之行矣。
《季姬歸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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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 鄫子來朝。」十有五年「秋九月,季姬歸于鄫。」
《左傳》:「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 于防,而使來朝。」
《公羊傳》:「鄫子曷為使乎季姬來朝?內辭也。」「非使來朝, 使來請己也。」
《穀梁傳》:「遇者,同謀也。來朝者,來請己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也,以病鄫子也。」
《胡傳》:「《春秋》內女適人者,明有所從,則繫諸國,若杞伯 姬是也。其未適人者,欲有所別,則書其字,若子叔姬 是也。季姬書字而未繫諸國,其女而非婦亦明矣。及 者,內為志,內女而外與諸侯遇,譏魯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鄫子國君而季姬使之朝,病鄫也。魯秉《周禮》, 男女之際,豈其若是之甚乎?蓋魯公鍾愛其女,使自」 擇配,故得與鄫子遇于防,而遂以季姬歸之爾。有孟 光之德,有伯鸞之賢,變而不失禮之正,則猶可矣。不 然,非所以為愛而厚其別也。故稱「及」、稱「遇」、稱「使」,罪魯 與鄫以正男女之禮,為後世戒也。
〈大全〉孫氏曰:「季姬」,上無歸鄫之文,則是未嫁者。此年遇防,明年九月歸鄫,是季姬先與鄫子遇而後嫁也。此季姬之行不正可知矣。 何氏曰:「禮,男不親求,女不親許。魯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佚,使來請己,與禽獸無異,故卑鄫子使乎季姬以賤之。」 張氏曰:「僖公愛女而使自擇配,鄫子聽其使而朝魯請之。夫婦之始」而不正如此,《書》之所以譏僖公之不父,鄫子之不夫,季姬之不子不婦也。臨川吳氏曰:「未嫁之女而與鄫子私相邂逅,是淫奔也。姬既私遇之後,使鄫子朝魯而請昏,姬不足責也。僖公不能正家如此,何以居人上乎?」 汪氏曰:「鄭徐吾犯之妹美,使之自擇所配,至于兄弟相殘,以亂鄭國之政。魯秉周禮」,而季姬與鄫子道淫如此,僖公正始之道,亦可媿矣! 啖氏曰:「《左氏》謂季姬,鄫子之夫人,公怒鄫子不朝季姬,使之朝。」按稱季姬,明魯未嫁女也。若是鄫夫人不當與鄫子遇,又明年歸于鄫,明此時鄫子請娶之。若言魯之處女不當與諸侯會,則文姜、哀姜淫佚至甚。 劉氏曰:「若實來,寧何故再書其歸乎?」杞伯姬來,何以不書?歸乎? 吳氏曰:「鄫子請娶季姬。」僖公許之,至是始歸也。
《鄫季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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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六年「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傳》內,女嫁于諸侯則尊同,尊同則記其卒,記其卒 則必記其葬。然而有不記者,此筆削之旨,非可以例 求者也。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于義而 不回,此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諡。僖公鍾愛季姬,使自擇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禮恃愛而行, 雖書其卒,因奪其葬,所以謹夫婦之道,正人倫之統, 「明王教之始也。」以此防民,猶有嫁殤立廟,舉朝素衣, 親臨祖載,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大全〉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共姬書卒,葬;杞叔姬以出,不書葬;郯伯姬、齊子叔姬亦出,并不書卒。杞伯姬歸杞四十餘年,不書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違禮,故卒而不葬。紀叔姬非夫人,以賢而卒葬之。」
《聲姜會齊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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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七年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卞。 《左傳》:「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 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于卞。
〈大全〉張氏曰:「人臣滅項而止,僖公刑已頗矣,又遠會婦人于魯地,此管仲既亡,桓公志荒之政也。」 臨川吳氏曰:「此蓋會淮之後,諸侯各歸其國,齊獨止,公將執之以歸。夫人,齊女也。聞公見止,要齊侯于路而會之,非齊侯已歸,而再出會姜氏也。婦人無外事,魯之諸夫人聲姜,頗為賢婦,詩人以令妻頌之而猶有此失,蓋稔」于見聞之非,盲于禮義之正,是以好成人之美者,惜焉。 高氏曰:「論其情則可矣,而禮則不可也。《小白》入魯地而會聲姜,能無嫌乎?」
《出姜如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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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九年「春,夫人姜氏如齊。」
〈大全〉臨川吳氏曰:「出姜當是齊昭公女,蓋有所不安而歸寧以愬于父母云耳。」趙氏以為無父母,蓋謂歸寧合禮者,《經》不書,故疑其非昭公女也。
《子叔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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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十有二年「春二月庚子,子叔姬卒。」
《左傳》:「二月,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 《公羊傳》: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 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其稱子何?貴也。其貴奈何? 母弟也。
《穀梁傳》:其曰子叔姬貴也,公之母姊妹也。其一傳曰: 「許嫁」以卒之也。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 娶;女子十五而許嫁,二十而嫁。
〈大全〉趙氏曰:「時君之女,故曰『子』,以別非先君之女也。」啖氏曰:「《左氏》云:『杞桓公請絕叔姬而無絕昏,公許之。叔姬卒,不言杞絕也。書叔姬,言非女也』。」按此傳大誤,當在成八年,誤置此爾。 汪氏曰:「二《傳》以書子為同母妹,然十四年再書子叔姬,苟皆同母,不當同字矣。」 廬陵李氏曰:「子叔姬,《左氏》以為已嫁于杞而遭出,《公、穀》皆以」為許嫁,蓋適人則必係國以無所係,《左氏》非也。其稱「子」者,文公女,所以別于先君之子也。《公》《穀》以為姊妹者,非。 陳氏云:「已許嫁于杞,杞伯來朝,諸絕叔姬,復求其次。」此說通。
《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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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五年:「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
《左傳》:齊高固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 也。
《穀梁傳》:「諸侯之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 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
《胡傳》:「『按《左氏》,公如齊,高固使齊侯止公,請叔姬焉。書 『夏,公至自齊』。秋,齊高固來逆子叔姬』,罪宣公也。其曰 來者,以公自為之主。稱子者,或謂別于先公之女也。 諸侯嫁女于大夫,主大夫以與之者,為體敵也。而公 自為之主,壓尊毀列,卑朝廷,慢宗廟矣。夫以鄭國褊 小,楚公子圍之貴驕強大,來娶于鄭,子產辭而卻之」, 使館于外,欲野賜之,幾不得撫有其室。而宣公以魯 國周公之後,逼于高固,請婚其女,強委禽焉,而不能 止。惟不知以禮為守身之幹,是以得此辱也。《春秋》詳 書,為後世鑒,欲人之必謹于禮以定其位。不然,卑巽 妄說,不近于禮,奚足遠恥辱哉?
〈大全〉杜氏曰:「適諸侯稱女,適大夫稱字,所以別尊卑也。」不書女歸降于諸侯。 范氏曰:「來者,謂高固。固齊之大夫,而與君接婚姻之禮與?」 趙氏曰:「時君之女,故加『子』字,以別姑姊妹。」 高氏曰:「高固之娶,叔姬之嫁,齊許之來,魯與之婚,皆非禮也。」 家氏曰:「閭巷之人,為強有力者脅之而婚,且猶不受,況于堂堂之侯國乎?脅而求昏」,已為不可,而又以大夫伉禮于國君,所以陵暴魯國者甚矣。宣公用齊之力,篡弒得國,固不以是為辱魯之宗社重為之辱矣。嗚呼!以千乘之國,涕出而女,于吳且猶羞之,而況于女鄰國之大夫者乎?《春秋》書之,責魯也,責齊也,正高固陵犯之罪也。
《季文子如宋致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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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九年》:「夏,季孫行父如宋致女。」
《左傳》:季文子如宋致女,復命。公享之,賦《韓奕》之五章。 穆姜出于房,再拜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 施及未亡人。先君猶有望也。敢拜大夫之重勤。」又賦《綠衣》之卒章而入。
《公羊傳》未有言致女者,此其言致女何?錄伯姬也。 《穀梁傳》:「致者,不致者也。婦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 夫,如宋致女,是以我盡之也。不正,故不與內稱也。逆 者微,故致女,詳其事,賢伯姬也。」
〈大全〉《程子》曰:「女既嫁,父母使人安之,謂之致女。古者三月而廟見,始成婦也。伯姬賢,魯國重,故使卿致也。」
家語
编辑《本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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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者,順男子之教而長其理者也。是故無專制之 義,而有三從之道:幼從父兄,既嫁從夫,夫死從子。
又
女有五不取:逆家子者、亂家子者、「世有刑人子者、有 惡疾子者、喪父長子者。」
漢韓詩外傳
编辑《論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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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曰:夫行露之人,許嫁矣,然而未往也。見一物不具, 一禮不備,守節貞理,守死不往,君子以為得婦道之 宜,故舉而傳之,揚而歌之,以絕無道之求,防汙道之 行乎。《詩》曰:「雖速我訟,亦不爾從。」
孔叢子
编辑《嘉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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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張曰:「女子必漸乎二十而後嫁,何也?」孔子曰:「十五 許嫁而後從夫,是陽動而陰應,男唱而女隨之義也。 以為繢組紃織紝者,女子之所有事也;黼黻文章之 義,婦人之所有大功也。必十五以往,漸乎二十,然後 可以通乎此事。通乎此事,然後乃能上以孝于舅姑, 下以事夫養子也。」
曹大家女誡
编辑《助內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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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辭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餘寵,賴母師之典訓。年十有四,執箕帚于曹氏,于今四十餘載矣。戰戰兢兢,常懼黜辱,以增父母之羞,以益中外之累。夙夜劬心,勤不告勞,而今而後,乃知免耳。吾性疏頑,教導無素,恆恐子穀負辱清朝。聖恩橫加,猥賜金紫,實非鄙人庶幾所望也。男能自謀矣,吾不復以為憂」 也。但傷諸女方當適人,而不漸訓誨,不聞婦禮,懼失容它門,取恥宗族。吾今疾在沉滯,性命無常,念汝曹如此,每用惆悵。間作《女誡》七章,願諸女各寫一通,庶有補益裨助。汝身去矣,其勗勉之。
《卑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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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生女三日,臥之床下,弄之瓦塼,而齋告焉。臥之 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塼,明其習勞,主執 勤也。齋告先君,明當主繼祭祀也。三者蓋女人之常 道,禮法之典教矣。謙讓恭敬,先人後己,有善莫名,有 惡莫辭,忍辱含垢,常若畏懼,是謂「卑弱下人」也。晚寢 早作,勿憚夙夜,執務私事,不辭劇易,所作必成,手跡 整理,是謂「執勤」也。正色端操,以事夫主,清靜自守,無 好戲笑,潔齊酒食,以供祖宗,是謂「繼祭祀」也。三者苟 備,而患名稱之不聞,黜辱之在身,未之見也。三者苟 失之,何名稱之可聞,黜辱之可遠哉?
北齊顏氏家訓
编辑《治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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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婦人織紝組紃之事,黼黻錦繡羅綺之工,大優 于江東也。太公曰:「養女太多,一費也。」陳蕃云:「盜不過 五女之門。」女之為累,亦以深矣。然天生蒸民,先人傳 體,其如之何?世人多不舉女,賊行骨肉,豈當如此而 望福于天乎?吾有疏親,家饒妓媵,誕育將及,使遣婚 監守之。體有不安,窺窗倚戶,若生女者,輒持將去。母 隨號泣,莫敢救之,使人不忍聞也。
婦人之性,率寵子婿而虐兒婦。寵婿,則兄弟之怨生 焉;虐婦,則姊妹之讒行焉。然則女之行留,皆得罪于 其家者,母實為之。至有諺云:「落索阿姑飧。」此其相報 也。家之常弊,可不誡哉!
《婚姻素對》,靖侯成規。近世嫁娶,遂有「賣女納財,買婦 輸絹」,比量父祖,計校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或猥 婿在門,或傲婦擅室,貪榮求利,反招羞恥,可不慎歟!
唐宋氏女論語
编辑《立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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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女子,先學立身。立身之法,惟務清貞。清則貞潔, 貞則身榮。行莫回頭,語莫露唇,坐莫動膝,立莫搖裙。 喜莫大笑,怒莫高聲。內外各處,男女異群。莫窺外壁, 莫出外庭。窺必掩面,出必藏形。男非眷屬,莫與通名; 女非善屬,莫與相親。立身端正,方可為人。
《學作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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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女子,須學女工,紉麻緝苧,粗細不同。機車紡織, 切莫匆匆。看蠶煮繭,曉夜相從。採桑摘柘,看雨占風, 滓濕即替,寒冷須烘。取葉飼食,必得其中。取絲經緯, 文匹成工。輕紗下軸,細布入筒。綢絹苧葛,織造重重亦可貨賣,亦可自縫。刺鞋補襪,引線繡絨,補聯紉綴。 百事皆通,皆依此語。「寒冷從容,衣不愁破,家不愁窮。」 莫學懶婦,積小痴慵。不貪女務,不計春冬。針線粗率, 為人所攻。嫁為人婦,恥辱門風。衣裳破損,牽西遮東。 遭人指點,恥笑鄉中。奉勸女子,聽取言終。
《學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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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女子,當知女務。女客相遇,安排坐具,整頓衣裳, 輕行緩步,斂手低聲,請過庭戶。問候通時,從頭稱敘。 答問殷勤,輕言細語。備辦茶湯,迎來遞去。莫學他人, 抬身不顧。接見依稀,有相欺侮。如到人家,且依禮數 相見,傳茶,即通事務。說罷起身,再三辭去。主若相留, 禮筵待過。酒略沾唇,食無叉著。退盞辭壺,過承推拒。 莫學他人,呼湯呷醋。醉後顛狂,遭人所惡。身未回家, 已遭點污。當在家庭,少游道路。生面相逢,低頭看顧。 莫學他人,不知朝暮。走遍鄉村,說三道四。引惹惡聲, 多招罵怒。辱賤門風,連累父母。損破自身,供他笑具。 如此之人,有如犬鼠。莫學他人,惶恐羞辱。
《早起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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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為女子,習以為常。五更雞唱,起著衣裳。盥漱已了, 隨意梳粧。拾柴燒火,早下廚房。磨鍋洗鑊,煮水煮湯。 隨家豐儉,蒸煮食嘗。安排蔬菜,炮豉舂薑。隨時下料, 甜淡馨香。整齊碗碟,鋪設分張。三飧飯食,朝暮相當。 侵晨早起,百事無妨。莫學懶婦,不解思量。黃昏一覺, 直到天光。日高三丈,猶未離床。起來已晏,卻是慚惶。 早起梳洗,突入廚堂。容顏齷齪,手腳慌忙。煮茶煮飯, 不及時常。」又有一等,餟餔爭嘗,「未曾炮饌,先已偷藏。 醜呈鄉里,辱及爹娘。被人傳說,豈不羞惶。」
《事父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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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堂,敬重爹娘。每朝早起,先問安康。寒則烘火, 熱則扇涼,饑則進食,渴則進湯。父母撿責,不得慌忙。 近前聽取,早夜思量,若有不是,改過從長。父母言語, 莫作尋常。遵依教訓,不可強良。若有不是,借問無妨。 父母年老,朝夕憂惶。補聯鞋襪,做造衣裳。四時八節, 孝養相當。父母有疾,身莫離床,衣不解帶,湯藥親嘗, 「求神拜佛,指望安康。莫教不幸,或致身亡。痛入骨髓, 哭斷肝腸。三年乳哺,恩德難忘。衣裳裝殮,持服居喪。 安埋設祭,禮拜燒香。追修薦拔,超上天堂。莫學忤逆, 咆哮無常。纔出一語,應答千張。便行拋掉,說著相傷。 如此婦女,教壞村坊。」
鄭氏女孝經
编辑《廣揚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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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曰:「女子之事父母也孝,故忠可移于舅姑;事姊 妹也義,故順可移于娣姒。居家理,故理可聞于六親。 是以行成于內,而名立于後世矣。」
宋朱子全書
编辑《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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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女子亦當有教。自《孝經》之外,如《論語》,只取其面前 明白者教之,何如?」曰:「亦可。如曹大家《女誡》,溫公《家範》 亦好。」
袁氏世範
编辑《睦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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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女有分。必隨力厚嫁。合得田產必依條分給。若吝 于目前。必致嫁後有所陳訴。
「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高義 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于舅姑之家,俟其長而成 親。若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自明。」 嫁女須隨家力,不可勉強。然或財產寬餘,亦不可視 為他人,不以分給。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 家,及身後葬祭皆由女子者,豈可謂生女之不如男 也?大抵女子之心最為可憐。母家富而夫家貧,則欲 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 家之財以與母家,為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及 其有男女嫁娶之後,男家富而女家貧,則欲得男家 之財以與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貧,則欲得女家之財 以與男家。為男女者亦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 富,此為非宜,不從可也。
《處己篇》
编辑
中產之家,凡事不可不早慮。有男而為之營生,教之 生業,皆早慮也。至于養女,亦當早為儲蓄衣衾粧奩 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費力。若置而不問,但稱臨時,此 有何術?不過鬻田廬及不卹女子之羞見人也。至于 家有老人,而送終之具不為素辦,亦稱臨時,亦無他 術,亦是臨時鬻田廬及不卹後事之不如儀也。今人 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為嫁資, 此其女必不至失時也。有于少壯之年置壽衣、壽器、 壽塋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無衣無棺可斂,三 年五年無地可葬也。
鄭氏家範
编辑《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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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適人者,若有外孫彌月之禮,惟首生者與之,餘並 不許,但令人以食味慰問之朔朢後一日,令諸生聚揖之時,直說古《列女傳》,使諸 婦聽之。
女子年及八歲者,不許隨母到外家,餘雖至親之家, 亦不許往,違者重罰其母。
明曹端夜行燭
编辑《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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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有作非為犯淫狎者,與之刀繩,閉于牛驢房,聽 其自死。其母不容者,出之;其父不容者,陳于官而放 絕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圖》上削其名,死生不許入祠 堂。既放而悔改,容死其女者,復之。
徐三重家則
编辑《論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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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之辨正在內外,則婦人不當出外明甚。予常 至宜興,旅寓民舍,罕見婦女形跡,亦絕無往來道路, 此土俗之最美者。良家女子固不宜輕出行遊,及抵 親識,至于探望姻黨,輒遣婦女飄揚衢路,肩摩稠人, 大非雅觀。必不得已,第可命老幼童豎相致問信。若 遠親之家,吉凶禮節已有男子在外交際,惡用復需 婦人哉。
一生女許婚宜待笄年,不得太早。世俗多有幼小受 聘者,數歲之內不惟男女變故難期,且家事亦有聚 散。婿或孤貧無倚婦家不免收贅異族同處內外當 閑。此慎微別嫌第一事也。若年齒各長,此嫁彼娶,寧 復慮此。
一、委棄子女,此村野細民違天賊理者所為。夫殺人 而死,國有常刑。殺子女不死,焉知天道,不為冥戮。讀 畫明理之家,必無此事,姑書之,或可理諭鄉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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